失火罪案例二

失火罪典型案例

案例四、自家第里烧玉米茬子,引发火灾;
案例五、疏忽大意引发火灾;
案例六、自家地块内烧杂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

失火罪的情节轻重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x月x日,被告人张三在位于A市B镇XXX小组自己耕种的土地上用打火机焚烧玉米茬子,不慎引燃周边杂草致山火蔓延。经A市林业规划设计队鉴定,过火面积1976.7亩全部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其中1766.7亩植被有大量沙棘、少量柠条、沙柳、沙蒿和杂草,剩余210亩植被有少量柠条、沙柳、沙蒿和杂草。过火区域内沙棘有不同程度的烧毁,柠条和沙柳有轻微的烧伤。通过计算过火区域内共计烧毁平均苗高70厘米的沙棘92388株。经A市价格认定中心对上述烧毁植被进行了价格鉴定,认定被烧毁92388株沙棘合计价值人民币277164元。


2020年X月X日XXX村对张三烧毁其村集体的沙棘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2020年X月X日,A市林业局作出XX罚责通字(20XX)第X2X号责令更新造林通知书,被告人收到该通知书后对被烧毁林地进行了植被恢复措施。2021年X月X日,接XX字(202X)1X号函并受A市林业局委派,A市林草产业发展中心对张三失火地植被恢复情况进行实地验收,验收结果为苗木大部分死亡,苗木成活率低,不符合XX字(202X)1X号函中的植被恢复要求。
被告人张三在火灾发生后积极灭火并叫人施救,后在在火灾现场被民警口头传唤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点火工具打火机一个,并已随案移送。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按照A市林草产业中心预估的失火地植被恢复所需资金80万元以保证金的方式通过银行转账转入本院案款账户,并承诺按照林业部门的植被恢复要求在一年内完成植被恢复,如未能按期恢复植被或者恢复植被不符合验收标准,则上述款项将由林业部门处置并用于本案被烧毁植被的恢复。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在进行农业耕作时,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用打火机点燃玉米茬子进行焚烧时,不慎引发火灾,致1976.7亩的林地被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7716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三在火灾现场被民警口头传唤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在审理中以缴纳保证金的形式承诺按期恢复被烧毁林地植被,再结合A市司法局作出的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调查报告,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三点火时使用的打火机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2021年x月x日13时许,被告人张三和李四到张三妻兄张二位于本区“xx洼子”(的农地检查各自的蜂箱。期间,张三使用蜂蜡、打火机、喷灯进行封箱、燃划蜂蜡浸染蜂洞诱蜂操作时,蜂箱上原有的干牛粪发生冒烟现象,张三用蜂蜡对冒烟位置进行简单压熄后和李四离开。后干牛粪继续燃烧引燃周围枯草,引发A乡B村十六组集体山林“陡坡”、B村九组集体山林“陡坡头”、“嘴子山”、“三叉地”、A村一村二组集体山林“XX山”森林火灾。当19时许,火被扑灭。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林地面积35.2240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为19.3128公顷,灌木林地面积15.9112公顷。

2021年X月X日16时许,被告人张三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与被告人张三就生态资源损失赔偿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了第一期生态损失赔偿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因过失引发山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19.3128公顷,危害公共安全,属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其与公益诉讼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赔偿了部分生态损失,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三的犯罪事实、情节、结合其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的电子气体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

2021年X月X日14时许,被告人张三到A县××镇××村委会XX小组处自家地块内烧杂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本次火案过火总面积为1016.86亩,其中:过火有林地(乔木林地)面积为770.02亩,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一般商品林,林种为一般用材林、食用原料林、薪炭林,树种为杉木、八角、其他阔叶类、栎类;过火灌木林地面积为189.13亩,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林种为食用原料林、薪炭林,树种为油茶、水红木、乌饭;过火耕地面积为57.71亩。被告人张三案发后主动联系他人并让他人代为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和灌木林地面积为959.15亩,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三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张三的罪行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x月12日起至2023年x月11日止。)

二、对扣押于A县公安局的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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