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法院怎么判决?

放火罪审判案例

案例一、包房内放火,引燃椅子;
案例二、为种树点燃植被,过火面积45平;
案例三、夫妻矛盾,烧毁办公室内物品;
案例四、因病产生轻生念头,点燃自家柴房;
案例五、为泄私愤在村委办公楼纵火。
火焰

案例一、包房内放火,引燃椅子

案情简介

2023年x月x日23时20分至次日零时许,被告人张xx因琐事在A县B镇XX路36号林某经营的B镇海鲜排档(正常营业)贵宾二包厢内将小郞酒洒在纸巾上,并用打火机点燃,放在椅子上将其引燃,又将另外1张椅子架在上方并离开房间,放任火势燃烧。后店员及时发现并将火势扑灭。经查,火势致3张椅子损毁,1张椅子损坏,餐桌、电灯、排风机及部分墙面受损,经A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238元。

裁判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及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据此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二、为种树点燃植被,过火面积45平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三为种植油茶树于2023年x月x日20时许到A县××镇××村××队点火焚烧该处植被。其第一次点火后主动扑灭,后又在附近再次点火,点燃后即离开现场。后路过村民发现火情及时组织人员扑灭。经鉴定,该山岭此次过火面积共48平方米。

裁判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故意在山岭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三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张三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且当庭同意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张三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本院委托,A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对被告人张三适用社区矫正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社区未有影响,符合宣告缓刑条件。据此,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张三的犯罪事实、从轻情节以及对社区的影响,对其适用缓刑。故上述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销毁。

案例三、夫妻矛盾,烧毁办公室内物品

案情简介

2021年x月x日13时许,被告人张三与其丈夫李四因家庭纠纷,到李四租赁的位于A市B区的办事处办公地点,持砖块砸损电脑显示器、文件柜玻璃等物品后离开,18时许张三又返回该处,经他人劝说无效后用随手携带的打火机引燃室内物品,致使火势迅速蔓延。纵火后,张三拨打报警电话。消防部门接报后前往该处将火扑灭。经物品价值评估,被烧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13033元。”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三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放火罪。

裁判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故意纵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放火后,被告人张三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系自首。其李四对被烧毁的房屋进行装修,熊德潮及其被烧毁房屋的房主对张三的行为予以了谅解。辩护人辩称的主观恶性较小的意见,经查,张三故意纵火,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主观恶性不认可较小。另辩称的张三患病,不能控制情绪导致案发的意见,经查,经过鉴定其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出具的张三邻居和朋友签名的证明以及张三户籍地村委会的证明,欲证实张三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经查,朋友和邻居的证明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案发前张三并不在户籍地居住,上述证据不能证实辩护人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

案例四、因病产生轻生念头,点燃自家柴房

案情简介

2021年x月x日17时许,被告人张三因常年患病自感生活无望而产生轻生念头,遂用未熄灭的烟蒂将自家存放麦草的柴房点燃引起大火,企图自杀未遂,后经周围群众合力扑救大火被全部扑灭。大火致柴房被烧毁,附近一核桃树枝被烧焦。

裁判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因病产生轻生念头,点燃自家柴房,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三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犯放火罪的犯罪事实及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三在侦查阶段经电话传唤后到案,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三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故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张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观点,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五、为泄私愤在村委办公楼纵火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三因福利及工资待遇没有达到自己的期望状态,遂对村委领导产生怨恨。2021年x月x日晚10时许,被告人张三趁酒意,携带剪刀、打火机来到村委办公楼,关掉电源,剪断办公楼内电器连接线,以扫把、塑料袋、桌布为燃烧物,分别在办公楼的大厅及楼顶处纵火。幸附近村民及时合力将火扑灭,才未造成严重后果,损失近两万元。

裁判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为泄私愤在村委办公楼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张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责令被告人予以赔偿。被告人张三请求从轻处罚的自我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实际和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责令被告人张三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人民币一万零八百六十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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