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怎么判?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裁判案例

案例一、行贿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工作人员;
案例二、为获得石材供应业务行贿;
案例三、单位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18年x月至2020年x月期间,被告人张三从多名客户处承接了车辆代年审业务。为使送检的车辆获得优先检测、现场调试、不合格车辆顺利通过检测等关照,被告人张三多次贿送给A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工作人员李四(另案处理)等人好处费合计约人民币9万元。2020年x月x日,被告人张三在A市B镇被民警抓获归案。同时认为被告人张三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三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已缴纳)。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三、李四系A省XXXX石材供应商。2016年至2019年,在F公司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C市D区XX大道XX号)石材采购经理陈某(已判刑)任职期间,陈某负责统筹公司从A省H市G市水头镇采购石材的业务。被告人张三、李四为获得石材供应业务,向陈某支付共计546797元的业务回扣。被告人张三于2020年X月X日在A省晋江市××镇××工业区XX石业公司被民警抓获到案;被告人李四于2020年X月X日被民警传唤到案。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志勇、黄小泵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业务往来公司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苏志勇、黄小泵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苏志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黄小泵经公安民警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志勇、黄小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因在侦查、审查阶段,公安、公诉机关已经对被告人苏志勇、黄小泵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并采取了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故本院依法直接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志勇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小泵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案情简介

2013年x月至2020年x月期间,被告单位A公司股东、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张三,为谋取公司中标某公司相关工程项目,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手段给予时任某公司物业总监孙某(已起诉)钱款共计1062800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被告人张三经民警电话通知等候处理,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了主要行贿行为。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张三均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财物,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张三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故对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张三均认定为自首,依法分别从轻处罚。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张三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分别从宽处理。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张三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主要行贿行为,依法分别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张三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单位A公司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单位A公司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主要行贿行为、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缴纳财产刑保证金,请求对其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张三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三无前科劣迹、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主要行贿行为、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缴纳财产刑保证金,请求对其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单位A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张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A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张三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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