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四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典型案例

案例十、撞击他人载有乘客的车辆;
案例十一、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撞;
案例十二、把酒精泼洒到他人身上。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不仅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包括具体危险)的发生。如对醉酒驾车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必须同时符合该罪的主客观条件,不能简单以危害后果判断醉酒驾车是否构成该罪。

2021年x月x日9时许,被告人张三驾驶xS61M的东风风行牌商务车先后接了李四、王五等乘客后,将车继续停在A县B镇工商所门口接客,旁边还有两辆车在非法营运。承包A县至a、b线路的被害人孙七发现张三非法营运后立即打电话向B车站负责人李某1等人举报。随后,李某1带赵六等人驾驶一辆白色越野车赶到现场挡在非法营运车辆前面,孙七也驾驶奥迪车拦住张三的商务车。后孙七下车来到张三的车前向张三讨要之前合伙营运的运费,并指责张三非法营运影响其承包线路的生意。之后,孙七与下车后的张三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被在场人员拉开。这时,与张三并排停放在B工商所门口的一辆非法营运车辆趁机驶离现场,张三见状也欲驾车离开现场。孙七遂走到张三的车头前面拦车,张三遂向前缓慢行驶将孙七顶在车头引擎盖上,孙七遂用双手抓住雨刮器和引擎盖上边缘。张三驾车将孙七顶在车头上从B工商所门口往平背方向行驶了约100米后将车停在路边,然后下车并站在驾驶室车门边要孙七下车。见孙七不肯下车后,张三遂在车内有多名乘客,且视线已受蹲在车头引擎盖上的孙七的影响的情况下,又驾车顶着孙七往平背方向行驶。在行驶过程中,乘客李四、王五等人多次警告张三开车顶人行驶很危险,要其停车让孙七下车,但是张三置之不理。后贺某1驾驶闽A6××起亚佳乐牌汽车载着张志平、贺某2一路鸣笛和使用超车灯提示张三停车,但张三未理会。当见B工商所副所长周某驾车横拦在朴塘治超站的道路后,张三便驾驶商务车右转行驶往平背低洲。当张三驾车将孙七顶在车头上行驶至平背砖厂附近后,孙七不停敲张三商务车的前挡风玻璃,张三才停下车来,孙七随即滑落在张三的左侧车头前。这时,贺某1驾车也追上来将车斜停挡在张三的车辆前方道路上,张三见车上有人要下来遂驾车冲上前将该副驾驶车门撞坏。随后,张三继续驾车行至低洲路口的岳父周八家门口才停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以明知车内有多名乘客,仍开车撞人并开车顶人行驶,且撞击他人载有乘客的车辆,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三在家人的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三系初犯、偶犯,根据其所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结合其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及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张三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被告人张三的辩护人李志军就本案提出的量刑事实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020年X月份开始,被告人张三与一起在B区XXXX小区项目部工作的李四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21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张三与李四之间的事被被告人张三妻子唐某及其家人发现,唐某及其家人多次打电话给李四要求李四离开被告人张三,但被告人张三与李四一直保持着情人关系。2021年8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张三母亲胡某2、妻子唐某以及唐某表姐沈某到XXXX,在XXXX对面的停车场找到李四的车子,以刮擦李四的车子为由叫李四到停车子的地方来,李四预感是被告人张三老婆一方的人要借故找她麻烦,便将此事发微信告诉了被告人张三。李四到其停车子的地方后,被告人张三母亲胡某2、妻子唐某以及唐某表姐沈某等人将李四打倒在地,周围很多老百姓围观及劝架。13时30分许,被告人张三驾驶湘MP××××雪佛兰小车赶到XXXX小区项目部未发现李四,打微信视频李四也未回复,于是被告人张三到李四经常停车的地方去找李四。当被告人张三驾车行驶至XXXX小区对面时,看到李四停车的地方有一个女子被人打到躺在地上,还有很多人围着这名女子,其中有一人是张三的母亲胡某2,还有很多人不认识。这时,被告人张三认定地上躺着的女子就是其情人李四,顿时觉得很气愤,于是驾车对准围着的人群之后猛踩油门径直的撞了过去,导致乐某、胡某1、卿某、蒋某受伤。被告人张三撞伤人后又掉头往回开,倒地的乐某见状站起来避开车子。后该车子被在场群众拦下,并报警。被告人张三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永州市中心医院诊断,乐某1.胸椎退行性变;2.T12椎体征象,考虑压缩性改变伴许莫氏结节形成可能;3.腰椎退行性变,L2/3椎间盘膨出,L3/4、L4/5椎间盘膨出并后突出;4.L4椎体征象,考虑压缩性骨折伴骨髓水肿可能;5.T2抑脂序列腰椎后方皮下见条状高信号,考虑筋膜炎。蒋某1.左侧第12肋骨折;2.L1-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卿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擦伤。胡某1左尺骨中上段骨折。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撞,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三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三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三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乐某、胡某1、卿某、蒋某与证人张四、张五、罗某、苏某均证实被告人张三开车撞倒人后调头想开车跑,被周围群众将车子拦下。此后被告人张三既没有报警,也没有拨打120电话,其行为不构成自首。故被告人张三的指定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三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张三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虽然被告人张三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是被告人张三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撞致多人受伤,社会危害性大,不宜判处缓刑,故被告人张三的指定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x月19日起至2025年x月18日止)。

被告人张三与李四于2016年4月在广东认识,后二人成为情人并同居。2020年开始,李四几次提出要和张三分手,张三不同意,并要李四赔偿。

2021年x月x日下午,因李四未给付张三钱,张三与李四及李四老婆发生争吵,张三遂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湘C7××**的银色别克轿车,载着两桶汽油(每桶15升)、一瓶酒精(酒精含量75%)、一把水果刀、一把剪刀到李四家讨要说法,要与李四同归于尽。李四家住房位于A县,与周围住户相连,现场人数众多,张三到达李四家后,其所驾驶车辆距离李四家大门墙体5.6米,距离李四邻居家围墙4米。张三到达后与李四老婆又发生争吵,把酒精泼洒到李四老婆和李四邻居身上。后民警到达现场,要张三下车,张三不下车并打开其中一桶汽油的盖子,手持酒精和打火机,并说要点火等话语。民警劝说无果后,强行将张三手中的打火机和酒精抢夺,并将张三带离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张三的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一、被告人张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x月18日起至2024年x月17日止。)

二、没收A县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张三的作案工具,由A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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