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典型案例

案例七、为逼停他人车辆而在公共道路上开车撞击他人车辆;
案例八、朝多数人聚集的两处店铺开枪射击,造成不特定多人受伤;
案例九、闯卡并逆向行驶,造成多辆待查车辆受损。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一


“其他危险方法”是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4种行为的兜底,根据刑法同类解释规则,对这4种行为之外的其他危险行为要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应当要求该行为具有与这4种行为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而不能泛指其他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021年x月x日23时许,被告人张三从其前妻张某某住处离开时看见其前妻出轨对象李四,便欲上前理论,李四驾驶xZP××马自达白色轿车离开。张三驾驶xZC××越野车追至A县B街道XX大道XX中学附近红绿灯处时驾车撞击李四的车辆尾部,李四驾车逃离,张三驾车追至卡地亚城邦对面XX大道公路上,先后两次驾车撞击李四车辆左侧、右侧,造成李四所驾车辆受损。经鉴定,xZP××**马自达白色轿车车损为12851元。
案发后,张三拨打报警电话,并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事后,张三赔偿了李四4.5万元,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为逼停他人车辆而在公共道路上开车撞击他人车辆,给公共道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及行人造成了直接、现实、紧迫的危险,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张三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该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案发后,张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且事后张三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共安全,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动机、时间、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A市B区c镇a村的青年仔与c镇b村的青年仔有矛盾。2010年X月X日15时,被告人张三与李四、王五(二人已科刑)等a村青年仔途经b村委会附近路段时遭人开枪射击,张三手部被击伤,怀疑是b村青年仔所为,于是与李四、朱某、伍某2、伍某3(后三人已科刑)等人在伍某2家密谋报复b村青年仔。20时许,同伙取来枪状物4支,朱某、“黑仔”(身份未明)取来枪状物2支,张三、李四、王五、伍某5、伍某6、“黑仔”等人挑选当中质量较好的4支,驾驶摩托车窜到b村xx小卖部和杨某6摩托车修理店门前路段,持枪向该两处方向的人群开枪射击,致陈某、杨某1、王某等多名村民受伤,当中张三所持的枪支未能击发,射击后张三等人迅速逃离现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为报复他人,经密谋后结伙持枪窜到被疑为报复对象的自然村,朝多数人聚集的两处店铺开枪射击,造成不特定多人受伤,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刑罚。张三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张三参与密谋和直接持枪到现场射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三在向人群开枪射击时由于枪支无法击发,没有直接造成被害人陈某、杨某1、王某受伤的危害后果,在法庭审理阶段赔偿了陈某、杨某1、王某的医疗费等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三是初犯,案发后曾自动投案,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帮助侦查机关查清案情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张三潜逃后被抓获后,再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徐玉云辩称张三是初犯,所持的枪支未能正常击发,犯罪情节比同案主犯轻,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等人的医疗费等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至于建议对张三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张三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被先行羁押2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x月x日起至2024年x月先日止)。

2021年X月X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三无证驾驶灰色标志牌x0x型轿车(悬挂黑E×××××,真实车牌黑E×××××)欲前往公园桥拉运原油,其行驶到南一路辅路(由东向西方向)杨和岗附近时,遇到A市××局交警支队会战交警大队设卡检查车辆,张三怕行迹败露,超过缓慢行驶的待检车辆,快速向前行驶,见无法通过前方路卡,张三不顾多名交警喝阻,强行掉头紧贴车流逆向行驶,逃跑过程中与排队接受检查的三辆私家车相撞。撞车后张三并未停车,而是驾车继续逆行逃窜,与交警驾驶的黑E×××××捷达车发生碰撞后被截停,张三为逃避抓捕又强行倒车,与正在接受检查的拉运钢筋大货车尾部相撞,被交警驾驶的捷达车再次逼停后仍猛踩油门,后被现场交警破窗后抓获。经鉴定,车号牌为黑A×××××的别克车车损为人民币1770元、车号牌为黑M×××××本田车车损为人民币2548元、车号牌为黑E×××××的别克车车损为人民币2130元、车号牌为黑E×××××的捷达车车损为人民币16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为逃避处罚,驾车闯卡,逆行剐蹭多台车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三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在明知大量警车及民警在路面执勤,仍选择闯卡并逆向行驶,造成多辆待查车辆受损,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三在遇××民警检查时为逃避执法人员检查,强行闯卡阻碍执行职务的同时还严重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安全,其行为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因此应当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张三关于应当认定妨害公务罪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被告人张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检察机关量刑适当,本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执行,判决执行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1年x月17日起至2024年x月1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张三退赔被害人朱某人民币1770元;退
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548元;退赔被害人田某人民币2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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