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设施罪(二)

破坏交通设施罪典型案例

案例四、盗窃铁路馈线;
案例五、向高速公路倾倒沙土;
案例六、盗窃高速公路匝道里的电缆线.

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2021年x月x日23时许,被告人张三、李四携带作案工具到xx线xx至xx站,将xx站处站房与铁塔间正在使用的两根GSM-R馈线剪断并盗走卖给xx村口经营废旧收购店的王五,经鉴定,被盗馈线价值人民币504元。被盗馈线主要负责将xx站发大后的信号传送到天线对目标区域进行覆盖,一旦丢失信号将无法传送到天线,原覆盖的区域将形成弱场区、盲区,直接影响到无线列车调度语音通信、调度命令信息、进路预告信息传送等行车业务,严重危及行车组织安全。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李四使用开口钳等工具剪断正在使用的铁路馈线,影响列车运行信息传送,严重危及行车组织安全,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其二人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盗得馈线后进行销赃、分赃,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x月下日起至2025年x月x日止);
二、被告人李四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x月x日起至2024年x月x日止);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裁纸刀两把、开口钳一把、活动扳手一把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

2020年x月x日2时许,被告人张三驾驶福田牌货车(×××)运输沙子进入A市,行驶至B区XX台检查站北侧XX高速进京方向1XX公里4XX米处,车辆及沙子的所有人李四为逃避超载处罚,指使司机张三将货车装载的65.8吨沙子倾倒在应急车道及部分高速路主路上,足以使路过车辆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且造成车辆拥堵。被告人李四于2021年x月x日、被告人张三于2021年x月x日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现被告人张三已支付沙子清运费14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四、张三向高速公路倾倒沙土,破坏高速公路的正常使用功能,足以使车辆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四、张三犯破坏交通设施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四在缓刑期间犯罪,应撤销前罪缓刑,与其所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李四、张三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已支付沙子清运费用,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四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宣告缓刑,被告人张三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四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C市D区人民法院(20XX)XXX19刑初6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四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李四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X月X日起至2024年X月X日止)。
三、被告人张三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

2021年x月x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三骑着一辆云H×××**号电动车到A市盗窃匝道电缆线,后被XX科技有限公司的巡查员工刘某、张某二人抓获,当场查获用绿色编织袋包装的被盗价值1680元的电缆线76.26米,同时造成匝道护栏灯及电源开关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的护栏灯及电源开关价值27600元。被盗电缆线76.26米已发还刘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盗窃高速公路匝道里的电缆线,造成匝道内的护栏灯及电源开关损坏,足以使车辆发生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并追究被告人张三的刑事责任。结合本案,被告人张三的行为既是盗窃罪,又是破坏交通设施罪,应当择一重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张三有盗窃电缆线的供述,且被刘某、张某现场抓获,同时查获被盗的电缆线,其当庭辩解未盗窃电缆线,不构成盗窃罪以及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三分别于2016年X月X日、2016年X月X日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四年零六个月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根据被告人张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X月11日起至2025年X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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