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电力设备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破坏电力设备罪退赔与不退赔损失的区别
案情简介:
2021年x月x日1时许,经被告人张三提议,被告人张三、李四至A市B区×镇×村村东附近,李四在旁望风,张三使用压力钳从该处正在使用的变压器上剪断电缆线39米并将电缆线藏匿,后张三将电缆线剥皮、变卖,并将部分赃款分予李四。经鉴定,涉案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503元。被告人张三、李四后被民警查获,赃款已挥霍。民警从张三处扣押壁纸刀一把、压力钳三把,已随案移送。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四退赔实际受损人人民币5503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李四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A市B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三、李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三曾受过刑事处罚,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李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本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张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X月X日起至2025年X月X日止);
二、被告人李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壁纸刀一把、黄色压力钳二把予以没收,全黑色压力钳一把退回公诉机关。
案例二、盗窃电缆和收购盗窃的电缆的处罚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三为了其个人及家庭花销,产生了偷机井电缆卖铜换钱花的想法,并准备了铁锹、果树剪、矿灯等作案工具。自2021年x月份以来,被告人张三在××区、××乡、××镇、××镇、××乡等多处村庄田地,多次盗窃农村机井房电缆线,经剥皮后以每斤28元至至29元价格出售××区,非法获利7000余元。2021年x月x日,专案组民警在xx区工业园将被告人张三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三家属退赔8000元,由受害人领取。
同时查明,被告人李四自2017年开始经营废品收购站,现经营地址为××区××村石门×。2021年4、5月份左右,被告人李四两次以28元每斤的价格收购被告人张三偷盗的电缆线,后又每个加价1-2元出售给被告人王五。涉案金额达7000余元。2021年7月9日,专案组民警在××区将被告人李四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李四家属退赔20000元,由受害人领取。
另查明,被告人王五自2015年开始经营废品收购站,经营地址为××区××村××。2021年4、5月份左右,被告人王五三次以28元或29元每斤的价格收购被告人张三偷盗的电缆线。2021年7月9日,专案组民警在××区将被告人王五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王五家属退赔20000元,由受害人领取。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村集体灌溉机井电缆,因其盗割的电缆是正在使用中的农业机井电缆,破坏了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李四、王五明知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三、李四、王五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积极退赔,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x月9日至2024年x月8日止。)
二、被告人李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王五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果树剪一把、铁锨二把、矿灯二个、手套一副予以没收。
案例三、盗窃正在使用的电缆线,导致数据丢失
案情简介:
2021年x月x日22时许,被告人张三翻墙进入A市XXXX林场B环境监理二所(原XXXX桥收费站公路局宿舍)内,使用断线钳盗走4条正在使用的240米70平方电缆线,导致该临测站案发当日的空气临测数据丢失。案发后,A市从XXXX林场B环境监理二所修复上述被盗的电线价格为人民币9840元。2021年8月18日21时许,警察在A市B区XX街XX禾仓19号抓获被告人张三。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X月X日起至2024年X月X日止))。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头灯一个、手套一双、美工刀一把、刀片一盒、断线钳两把予以没收,由某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