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法院怎么判?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审判案例

案例一、农药撒到了瓜田中,毒死山羊;
案例二、未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参地内投放老鼠药;
案例三、设置警示牌,应需担责;
案例四、应当预见到自己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案例五、将掺拌种子包衣剂的玉米种子丢弃。
运送危险物质图片

案例一、农药撒到了瓜田中,毒死山羊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x月x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三为防止自家西瓜秧苗和西瓜被老鼠等动物啃食毁坏,将拌有农药的小麦撒到了瓜田中。2022年x月x日18时许,被害人李四的妻子在xx乡白卷子村套套门社人沿坟院子沟附近放羊时,因看管不善,部分羊只跑进了被告人张三的西瓜地,并吃了拌有农药的小麦,致使16只山羊中毒死亡。经中卫市*安局物证鉴定所毒(药)物检验,从被毒死的16只山羊胃内容物中提取到农药成分呋喃丹。经中宁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毒死的16只山羊价值人民币156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三赔偿了被害人李四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李四的谅解。

刑事审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三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赔偿了被害人李四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李四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三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被告人张三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决定对被告人张三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二、未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参地内投放老鼠药

案情简介

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春季,被告人张三在A县B镇C村西北6-7公里处种植人参,张三雇佣A县B镇C村农民被告人李四和吉林省抚松县居民王五管理参地,张三雇佣时告诉李四的工作职责为除草、打杀菌药、除草剂、看管人参地,每年春秋季节往人参地内投放老鼠药杀老鼠。2019年6月14日,张三指使李四在其承包的A县B镇C村西北6-7公里处参地内投放拌有老鼠药的玉米粒。李四在参地内投放了拌有老鼠药的玉米粒,未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参地内投放老鼠药。2019年6月19日,被害人赵六(男,29岁)家牛群从人参地经过时,误食参地内拌有老鼠药的玉米粒,其中四头老牛被毒死。经鉴定:赵六家被毒死的牛胃溶物与在参地现场提取的玉米粒中均检出氟乙酸根离子成份。经物价部门作价:赵六家被毒死的牛价值人民币67000元。经侦查,被告人张三于2019年6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A县B镇抓获;被告人李四于2019年6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A县B镇xx村其家中抓获。

刑事审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李四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犯罪情节较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张三、李四均系主犯,均应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且均系初犯,并愿意接受处罚,同时考虑被害人对牛看管不到位、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故可以对张三、李四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均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四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三、设置警示牌,应需担责

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三为防止自家种植的草玉米被野猪和牛群啃食,将榨油剩下的残渣装入塑料袋用水泡软后,拌入3911农药,捏成团状散落在其耕地内,在耕地周围设立“此地有毒”的警示牌三块,并通过村里喇叭广播的方式提醒养殖户引起注意。同年7月12日早上,本村李四饲养的四头牛误食该地里的农药后死亡。经原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四头中毒死亡牛的价值60000元。经A市公安局鉴定:死牛胃内容物、田间散落塑料袋上的附着物,均检有甲拌磷成分。

刑事审判:

院认为,被告人张三的行为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三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应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四、应当预见到自己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案情简介

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秋天,为了防止自家栽的树苗病虫害,被告人张三将国家限制使用的剧毒农药“3911”喷洒在位于xx乡××北河套地里栽的树木上。2017年X月X日,被害人李四外出放羊时羊跑到被告人张三家地里吃了张三家地里的东西后,赶回家中,于当日18时,发现有的羊出现吐沫子、哆嗦等中毒症状,后陆续有22只羊(丢失1只)被毒死。A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技术人员将被害人李四家被药死羊的胃内容及在张三家地里提取的农药瓶及农药瓶碎片,送往葫芦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葫芦岛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送检的死羊胃内容、农药瓶碎片均检出甲拌磷成分。2018年X月X日,经A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毒死的22只羊在基准日认定价值为18694.62元。

刑事审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应当预见到自己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管理不当致牲畜误食而死亡,其行为符合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张三及其辩护人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三因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四羊死亡的经济损失为18694.62元,依法应予赔偿。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四要求赔偿抢救药费、火化处理费、母羊某、招待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无法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手段及犯罪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至刑满之日止。)
二、被告人张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四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694.62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四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五、将掺拌种子包衣剂的玉米种子丢弃

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2020年x月x日9时许,被告人张三将自家仓房拆除,将清理出来的垃圾及掺拌种子包衣剂的玉米种子丢弃在该村西头废弃的土坑内,被本村李四和王五饲养的母牛误食,致使三头母牛死亡。经莫旗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三头母牛价值人民币72267元。被告人张三于2020年x月x日经传唤到案。经A市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所送检的三头母牛胃内玉米粒及案发现场提取的包衣玉米种子中均检测出克百威成分。被告人张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审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三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九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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