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怎么判?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案例一、电野猪,同伴被电死;
案例二、酒后驾驶致使多人受伤;
案例三、多次盗窃人员密集来往道路上的窨井盖;
案例四、为报复他人,向人群胡乱射击;
案例五、逃避交警检查,撞伤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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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电野猪,同伴被电死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秋季,被告人张三先后在A县B乡C村、D村等村民住处附近布设电网,使用电捕猎器猎捕野借。2021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张三受被害人李四邀约,二人共同在李四位于A县地,布设电网及电捕猎器欲猎捕野猪,并口头告知部分村民不要靠近。次日22时20分许,张三通过手机接收到电捕猎器设备发送的报警信息,得知可能捕获到了野猪。22时30分许,李四听到野猪叫声后电话联系张三。22时50分许,张三再次接收到电捕猎器设备发送的报警信息后,怀疑李四被电,遂通过手机关闭电捕猎器设备电源。23时许,张三驱车赶到布设电网现场,发现李四和一头野猪被电击死亡经鉴定,李四符合电击死;张三捕猪到的动物为野猪张三布设的电捕猎器中的逆变器实际输出电压为800-8000V,超过*家安全标准电压额定值36V。事发后,张三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于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刑事审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未经批准,为捕猎野生动物在人迹活动的区域私自架设高压电网,危害公共安全,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事发后,被告人张三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于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三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了谅解,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三所犯罪行、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二、酒后驾驶致使多人受伤

案情简介

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x月x日晚,被告人张三在朋友家吃饭饮酒后被送回家休息,不久张三即驾驶其辽JG××××小汽车外出沿建设路、迎宾路、朝阳路闲逛。当晚20时40分许,当其驾车自东向西行至朝阳街安福办税大厅门前路段时,与前方沿朝阳街自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行人李四、王五、赵六相撞,造成李四重伤,赵六和王五轻伤的结果,但张三未意识到自己撞人,继续驾车前行。20时50分许,当其行至安福街道兴隆街环卫处路段时,又与孙七停靠在路边的辽JC××××小汽车相撞,其所驾车辆无法行驶才下车查看。经依法检测,张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4.5㎎/100ml。后孙七花费近6000元修理其车。

刑事审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后,继续驾车再次引发交通事故致被害人财产损失,在二起交通事故中,被告人张三均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三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临澧县社区矫正工作局对其作出的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判处非监禁刑条件,可以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张三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六、王五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六、王五要求被告人张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A保险湖南公司作为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应对被告人张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赵六、王五受伤的损害后果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A保险湖南公司关于仅承担抢救费用,且应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辩解主张,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赵六、王五要求A保险湖南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A保险湖南公司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张三追偿。

被告人张三在B保险湖南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并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人张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情形符合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范围,B保险湖南公司以电子保单的形式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B保险湖南公司关于被告人张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在事故发生后驾驶被保险车辆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主张,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赵六、王五要求B保险湖南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所涉交通事故被害人有赵六、王五、李四三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应按损失比例确定赵六、王五、李四的赔偿数额,赵六、王五已就其因交通事故所受的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李四的损害后果尚未确定,尚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赵六、王五、李四系一家人,诉讼中,李四的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由赵六、王五优先按比例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获得赔偿,李四放弃在交强险内按比例分配损失的要求,本院予以采纳,故赵六、王五按损失比例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分配。赵六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可获得的赔偿款为12754.06元(18000元×57122.65元/80618.04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可获得的赔偿款为105901.34元(180000元×122803.48.48元/208728.48元),A保险湖南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应赔偿赵六118655.4元(12754.06元+105901.34元)。王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可获得的赔偿款为5245.94元(18000元×23495.39元/80618.04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可获得的赔偿款为74098.66元(180000元×85925元/208728.48元),A保险湖南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应赔偿王五79344.6元(5245.94元+74098.66元)。案涉交通事故被害人赵六的损失在交强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为64270.73元,被害人王五的损失在交强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为34925.79元,以上合计99196.52元,应由张三赔偿,张三已赔偿519000元(165000元+35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六118655.4元,赔偿王五79344.6元;

三、张三赔偿赵六64270.73元,赔偿王五34925.79元,合计99196.52元(已支付);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六、王五的其他诉讼

案例三、多次盗窃人员密集来往道路上的窨井盖

案情简介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三多次盗窃人员密集来往道路上的窨井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建议结合被告人张三认罪认罚,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

刑事审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多次盗窃人员密集来往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三及辩护人提出的张三不是从正在使用的窨井上将井盖搬走的意见,经查,从A县街小学等案发地调取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被告人张三从窨井上方将井盖搬走,且张三在此地居住多年,对该地为人员密集的社区及附近有A县街小学的情况是明知的。对上述意见依法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张三刑期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4年5月25日止。)

案例四、为报复他人,向人群胡乱射击

案情简介

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x月x日15时,被告人张三与李四、王五等人途径A镇B村委会附近时被人开枪射击,张三被打伤,怀疑是A镇B村青年仔所为,于是张三与李四、王五等人在王五家密谋报复B村青年仔。20时许,同伙取来枪状物4支,张三、李四、王五、挑选当中质量较好的4支窜到,持枪向该两处方向的人群开枪射击,将多名群众打伤后逃离现场。作案当晚,张三与同伙将作案工具枪状物2支、弹形物体7发藏放在王五(另案)家的小屋。第二天,张三、李四等人又将作案工具枪状物2支转移到伍某的龙眼园收藏。破案后,已追缴枪状物2支,弹形物体7发。经痕迹检验鉴定,枪形物体2支均为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仿12号猎枪,弹形物体7发均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为报复他人,经密谋后结伙持枪窜到被疑为报复对象的自然村,朝多数人聚集的两处店铺开枪射击,造成不特定多人受伤,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刑罚。张三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审判:

被告人张三参与密谋和直接持枪到现场射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三在向人群开枪射击时由于枪支无法击发,没有直接造成被害人陈某、杨某1、王某受伤的危害后果,在法庭审理阶段赔偿了陈某、杨某1、王某的医疗费等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三是初犯,案发后曾自动投案,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帮助侦查机关查清案情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张三潜逃后被抓获后,再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张三是初犯,所持的枪支未能正常击发,犯罪情节比同案主犯轻,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等人的医疗费等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至于建议对张三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张三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被先行羁押2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4年11月7日止)。为12号猎枪弹。

案例五、逃避交警检查,撞伤多车

案情简介

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x月x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三无证驾驶灰色标志牌307型轿车(悬挂黑E×××××,真实车牌黑E×××××)欲前往公园桥拉运原油,其行驶到南一路辅路(由东向西方向)杨和岗附近时,遇到A市××局交警支队会战交警大队设卡检查车辆,张三怕行迹败露,超过缓慢行驶的待检车辆,快速向前行驶,见无法通过前方路卡,张三不顾多名交警喝阻,强行掉头紧贴车流逆向行驶,逃跑过程中与排队接受检查的三辆私家车相撞。撞车后张三并未停车,而是驾车继续逆行逃窜,与交警驾驶的黑E×××××捷达车发生碰撞后被截停,张三为逃避抓捕又强行倒车,与正在接受检查的拉运钢筋大货车尾部相撞,被交警驾驶的捷达车再次逼停后仍猛踩油门,后被现场交警破窗后抓获。经鉴定,车号牌为黑A×××××的别克车车损为人民币1770元、车号牌为黑M×××××本田车车损为人民币2548元、车号牌为黑E×××××的别克车车损为人民币2130元。

刑事审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在明知大量警车及民警在路面执勤,仍选择闯卡并逆向行驶,造成多辆待查车辆受损,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三在遇××民警检查时为逃避执法人员检查,强行闯卡阻碍执行职务的同时还严重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安全,其行为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因此应当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张三关于应当认定妨害公务罪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被告人张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检察机关量刑适当,本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执行,判决执行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1年5月17日起至2024年5月1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张三退赔被害人朱某人民币1770元;退

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548元;退赔被害人田某人民币2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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