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设施罪怎么判决?

破坏交通设施罪案例

案例一、盗窃交通标志;
案例二、高速公路非法开设跳口获取经济利益;
案例三:将石块摆放在铁路钢轨两侧,致使列车与石块相撞;
案例四、建筑垃圾有遗留,未采取任何措施即驶离现场;
案例五、将铁路线缆剪断,当废品卖掉。
破坏交通设施图片

案例一、盗窃交通标志

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2022年6月至7月,被告人张三多次驾车前往A市B区军马场一路段,用随身携带的扳手、铁锤、角磨机将道路两侧的陡坡交通标志牌7个、急转弯交通标志牌8个、连续弯道交通标志牌8个、反向弯道交通标志牌9个、线型诱导标志牌7个盗走。上述标志牌的缺失,足以导致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刑事审判:

被告人张三破坏道路交通标志,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张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张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10日起至2025年7月9日止。)

二、被告人张三违法所得38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二、高速公路非法开设跳口获取经济利益

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2014年初,被告人张三与李四(另处)合谋在xx高速河x至蒙x方向Kxx路段非法开设跳口获取经济利益。在开设非法跳口期间,李四负责协调时任xx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大队长王五的关系,同时负责从高速公路管理处领取高速公路通行卡交给张三;张三负责打开高速公路护栏并向过往拉运走私货物的车辆收费、发放通行卡、维持跳口秩序等具体事宜。二人通过开设非法跳口获取非法所得人民币40万余元。

刑事审判:

被告人张三破坏高速公路设施的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三在立案前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在量刑时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为维护公共安全及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张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30日起至2024年12月29日止)。

案例三:将石块摆放在铁路钢轨两侧,致使列车与石块相撞

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三原系xx工电段线路巡防人员,因责任区段内造成两次铁路巡防重大事故,于2021年2月被解除劳动合同。为泄私愤,张三于2021年x月x日23时许,从xx线xx区间K58+600米附近经便道进入铁路,并从铁路旁边树林中搬运四块石块至K58+565米处,将石块按“人”字形搭靠在该处左右两侧钢轨上(每侧钢轨搭靠两块)。当日23时55分,x15xx次货物列车运行至该处时,机车I端牵引杆与石块相撞,造成机车I端牵引杆上油漆脱落,混凝土轨枕5根、钢轨扣件1套损坏,中断行车26分钟。

刑事审判:

被告人张三故意将四块石块摆放在正在使用的铁路钢轨两侧,导致运行到该处的x15xx次货物列车机车I端牵引杆与石块相撞,造成机车I端牵引杆上油漆脱落,混凝土轨枕5根、钢轨扣件1套损坏,中断行车26分钟;张三摆放石块处位于路堤曲线地段,视线受阻,足以导致列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所幸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应予惩处。张三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指定辩护人提出对张三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三为泄私愤,故意实施破坏铁路设施,最终酿成苦果。希望汲取教训,认真反省,切莫害人害己!本院根据被告人张三犯罪的事实、性质,结合其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2026年5月14日止)。

案例四、建筑垃圾有遗留,未采取任何措施即驶离现场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三驾驶蓝色凯马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冀x**)由东向西行驶至A市B区六环内环方向K83+550路段时,因车辆爆胎造成所载建筑垃圾遗撒及现场交通设施(钢护栏3块、防阻块8个、钢护栏立柱1根)损坏,遗撒物污染外侧行车道及应急车道路面60平方米。被告人张三明知建筑垃圾有遗撒,未采取任何措施即驶离现场。经鉴定,上述遗撒物存在造成过往车辆倾覆的可能性。2021年X月X日,被告人张三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刑事审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张三系自首,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减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张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案例五、将铁路线缆剪断,当废品卖掉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21年x月x日23时许,被告人张三、李四携带作案工具到xx线屯里至光直放站,将光直放站处站房与铁塔间正在使用的两根GSM-R馈线剪断并盗走卖给那平村口经营废旧收购店的廖某,经鉴定,被盗馈线价值人民币504元。被盗馈线主要负责将光直放站发大后的信号传送到天线对目标区域进行覆盖,一旦丢失信号将无法传送到天线,原覆盖的区域将形成弱场区、盲区,直接影响到无线列车调度语音通信、调度命令信息、进路预告信息传送等行车业务,严重危及行车组织安全。

刑事审判:

被告人张三、李四使用开口钳等工具剪断正在使用的铁路馈线,影响列车运行信息传送,严重危及行车组织安全,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其二人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盗得馈线后进行销赃、分赃,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5年6月10日止);

二、被告人李四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止);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裁纸刀两把、开口钳一把、活动扳手一把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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