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怎么判决?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裁判案例

案例一、挖机操作不当致电杆倒塌、电杆拉线断裂,造成户供电中断;
案例二、无证驾驶收割机,造成高压线接触短路,致人死亡;
案例三、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案例四、施工时将地下的电缆弄断;
案例五、吊车致使高压线停电。
电力设备

案例一、挖机操作不当致电杆倒塌、电杆拉线断裂,造成户供电中断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19年x月x日7时许,张三租用李四的挖机至A县橡皮山清理树木,被告人王五受李四雇佣操作挖机。王五在驾驶挖机过程中发现橡皮山上有一根电杆,电杆旁边有拉线后,遂向张三反映不能进行施工,张三要求其继续施工。当日15时许,王五在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荣双黄线23号35千伏电杆拉线断裂、电杆倒塌,造成该线路用户供电中断。经抢修,受影响的2.2万户当日21时许恢复供电,供电中断时间长达6小时。事后,王五赔偿了人民币1.5万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被告人王五因操作失误损坏电力设备,导致2万多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五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五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五赔偿了损失并认罪认罚,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五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A县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王五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故可以对被告人王五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王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五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二、无证驾驶收割机,造成高压线接触短路,致人死亡

案情简介

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x月x日13时左右,被告人张三在未经过培训、未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收割机在A县B乡某村村北地收割玉米。被告人张三无视高压线下禁止作业的规定,驾驶收割机在高压线下收割玉米时,因收割机提升栏框过高,造成玉米收割机与横跨田地的高压线接触短路,致使高压线熔断,熔断的高压线头掉落,致使在玉米地里休息的张某5触电身亡。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张三系自首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张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并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三、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案情简介

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27日下午,被告人张三、李四来到A县某村北梁,盗窃退出运行的高压输电线、电力金具一套。经鉴定,被盗铝绞线、电力金具价值人民币5443.92元。被告人张三盗窃过程中,被割断导线滑落至下方导线,致电路短路,造成杏岭子乡、某乡共计2183户低压用户及15户高压用户断电,电量损失人民币1080元,29个村级扶贫光伏发电站发电量损失人民币6525元,后经电力部门抢修恢复供电。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指认、称重笔录等证据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李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三破坏运行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李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退出运行的输电线路,已经触犯盗窃罪。被告人张三为窃取退出运行的输电线路,疏忽大意造成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损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触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张三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四犯盗窃罪,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四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李四在案发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

二、被告人李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5月7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

案例四、施工时将地下的电缆弄断

案情简介

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x月x日下午,被告人张三指示雇佣的装载机司机李四在A县llOKv变电所后方铲土施工时不慎将埋在地下的10KV电缆弄断,导致全县近5000户用电户停电25小时,造成经济损失40余万元,随后到A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补充说明案件在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家属赔偿了国网玉树供电公司部分财产损失共计21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供电公司对被告人张三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示了谅解书。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盲目施工,致使电缆被挖断,导致A县城大面积停电,发生严重后果,并给公私财产造成损失,张三的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害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张三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张三无前科劣迹,当庭认罪态度良好,其家属赔偿了电力公司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可酌情对张三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三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及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张三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居住社区同意监管,依法可对张三适用缓刑。对公诉人提出的判处缓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五、吊车致使高压线停电

案情简介

2018年x月x日下午,被告人张三雇佣吊车到A县某街道某村xx社区南的路边施工,工地上方系A县xx集团专用高压线佛瑞高压线,被告人张三告知吊车司机高压线没电,后吊车司机因天黑未施工。次日10时许,被告人张三再次找来吊车司机施工,施工过程中吊车吊臂进入到佛瑞高压线安全范围内致使高压线停电,高压线突然停电导致xx集团的下属公司山东某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xx药业有限公司及某花园小区停电。某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空气压缩机组因突然停电造成设备损坏,损失价值304.6925万元,某花园小区1104户停电2小时。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张三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三的行为不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张三明知在高压输电线路下施工存在危险,且在不确定输电线路是否有电的情况下,执意让他人为自己施工而导致被害单位因突然断电产生严重经济损失,其行为符合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构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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