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枪支罪怎么判决?

非法制造枪支罪裁判案例

案例一、射钉器和钢管组合后形成疑似枪支;
案例二、网购射钉器……改装成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案例三、不是非法持有枪支是非法制造枪支罪;
案例四、自制猎枪,方便打猎
案例五、自制火药枪打鸟。
枪子、子弹图片

案例一、射钉器和钢管组合后形成疑似枪支

案情简介

2020年X 月底,被告人张三在其位于A县的家中,将射钉器和钢管组合后形成疑似枪支,并通过网络购得射钉弹和精密钢珠。后A县XX局民警赶赴张三家中,将其制造的一支疑似枪支、121枚射钉弹和398颗钢珠查获。经毕节市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向张三扣押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三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三接到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张三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据此,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同时,XX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三非法制造的枪支一支、射钉弹121枚、刚珠398颗,依法应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进行处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

二、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枪支一支、射钉弹121枚、刚珠398颗,由扣押机关进行处置。

案例二、网购射钉器……改装成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案情简介

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被告人张三通过网购平台购得射钉器,后在其家中使用电焊机等工具在射钉器上焊接钢管、加装木质枪托,装配成为以火药为动力,能发射非制式弹药的枪支。2020年9月7日,A县XXX民警在张三家中查获涉案枪支,经鉴定认定为枪支。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枪支管理法规的规定,非法用射钉器及钢管、射钉器扳机保护套等射钉枪配件改装成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三在民警对他人涉嫌犯罪线索排查中主动、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三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10月26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枪支1支、射钉弹195颗、钢弹珠23颗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三、不是非法持有枪支是非法制造枪支罪

案情简介

人民检察院指控:十几年前,被告人张三从A省带回来一把射钉枪和一根无缝钢管放置在家中。2018年,张三在拼xx网站上看到组装枪支的视频后,通过淘x和拼xx网站购买了枪托和膛体,将钢管、膛体安装在射钉枪上,还在网上购买了限位销等枪支配件,后将枪支及配件均藏匿于家中。2021年x月x日,B县安局XX派出所民警到张三家中核查线索,张三主动交代了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并带领民警在其居住房屋内将其藏匿的枪支、枪托和一个未拆的快递盒(内装有限位销、限位销簧、击针、击针簧各一个)找到,后上交安机关。经XX省xx市*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张三处检查出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系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三在*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上交枪支,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通过加工、组装方式制造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予以变更。本案系安机关掌握张三可能涉嫌枪支犯罪线 索后向张三调查并查获枪支,被告人张三缺乏投案的主动性,依法不构成自首。被告人张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经B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张三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B县安局扣押的火药枪1支、限位销簧1个、枪托1个、击阵簧1个、限位销1个、击针1个,予以没收,由B县*安局依法处理;电焊机发还给张某某。

案例四、自制猎枪,方便打猎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x月份,被告人张三委托朋友李四在网上购买了一把射钉枪。后为了方便打猎,其又在网上购买了无缝钢管、铁制准星、钢珠等制造枪支的配件,并在自己家中利用上述配件将射钉枪进行改装,之后放置在自己家中。2021年x月x日,民警在张三家搜查时发现该枪支及三发子弹、一包钢珠。经鉴定,张三制造并持有的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系自制火药枪;张三持有的疑似子弹认定为猎枪弹。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国家枪支管制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人张三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减轻处罚;曾因非法携带枪支被xx机关行政处罚,本院予以酌情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

案例五、自制火药枪打鸟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x月份,被告人张三想自己制作一把火药枪打鸟,其在网上搜索有关枪支制作组装的知识研究学习,在网上购买了射钉弹100颗,并找到一根废弃铁管及别人装修剩下的铁块,自己摸索、打磨枪支各部位配件,在2019年x月份,做好了一根枪管及一个枪托,并组合在一起制作出一把火药枪支。枪支制作好后,被告人张三使用该枪支到其家附近山上打鸟十余次。某机关在被告人张三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其制作的火药枪一支及射钉弹四十一颗、铁砂若干。经鉴定,扣押的自制枪支能正常击发射钉弹,属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9月15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火药枪一支、射钉弹四十一颗、铁砂一袋,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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