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肇事罪怎么判?

危险物品肇事罪审判案例

案例一、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资质,组织工人违法生产危险化学品;
案例二、载有易燃危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严重泄漏;
案例三、违反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在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
案例四、违规拆卸、运输爆炸性物品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案例五、购买报废车辆运输压缩压缩天然气。
危险品图片

案例一、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资质,组织工人违法生产危险化学品

案情简介

审理查明:A市XXX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资质的情况下,组织工人违法生产危险化学品过氧化甲乙酮(俗称“白水”)。被告人张三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被告人李四、王五为该公司股东,负责公司管理及决策。2021年x月x日x时许,该公司员工王某、李某、苏某某、苏某某在无危险化学品从业资质的情况下,违规生产白水,引发燃爆事故。该事故造成工人王某死亡、工人李某受伤,公司所在地A市B区附近房屋受损。经A市B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作业人员在没有采取消除静电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该生产单位非法生产,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死亡原因符合生前全身广泛烧伤死亡,被害人李某全身多处烧伤属重伤二级。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李四、王五违反爆炸性、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附近房屋受损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A市B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无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五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李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本院禁止三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关于被告人张三、李四的辩护人所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三、李四系涉案公司负责人员,均负有事故抢救、配合调查的义务,不能因其积极参与救援、配合调查,就认为其构成自首,由于被告人张三、李四系被挡获,不具备自首的主动性,故其不构成自首,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缓刑意见,经查,本案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附民房屋受损的严重后果,故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缓刑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

二、被告人李四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2年6月7日止。)

三、被告人王五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2年6月7日止。)

四、禁止被告人张三、李四、王五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五、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二、载有易燃危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严重泄漏

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
2020年x月x日x时x分许,被告人张三驾驶载有易燃危险品异丁醇的苏D×××**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被告人李四的押运下,沿A区清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X铁路铁跨公立交桥限高架时,在明知所驾车辆超过限高的情况下,仍然未减速强行通过,致使车辆与限高架相撞,罐体破损,异丁醇严重泄漏,发生重大事故。该事故造成胶济铁路上行中断行车58分钟、下行中断行车116分钟,影响21列列车运行的严重后果。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李四违反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三、李四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四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三、违反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在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

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2020年x月,A市xx烟花有限公司因储存仓库被B市政府依法拆除,被告人张三、李四先后租用或借用A市XX物流有限公司仓库、A市B区某镇黄某甲家、某街道某村沈某生产冥币的厂房等场地存储烟花爆竹。后因沈某要收回厂房,被告人张三、李四商议请人将储存在该厂房内的烟花私自进行拆解销毁。2021年x月x日、x日,被告人张三、李四分别安排陈某甲、施某、陈某乙、黄某乙、杨某对烟花进行拆解销毁。3月x日9时许,陈某甲在拆解过程中引起火星,致存放在厂房内的烟花发生爆燃。该事故造成施某、陈某乙二人死亡,陈某甲、杨某不同程度受伤。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李四违反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在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二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应予惩处。A市B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三主动投案,被告人李四明知他人报警仍滞留现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已全部或部分赔偿被害人或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或从宽处理情节的辩护意见,并对被告人李四适用缓刑,但被告人张三曾因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被行政处罚,故对其不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

二、被告人李四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禁止被告人张三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等的相关活动;禁止被告人李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等的相关活动;

四、已扣押的烟花爆竹,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四、违规拆卸、运输爆炸性物品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三系A市某某鞭炮烟花厂执行事务合伙人。A市某某鞭炮烟花厂因民事纠纷于2016年被A市人民法院决定查封,2018年3月执行查封后停止生产经营。停产期间,被告人张三未对厂内的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2020年X月X8日,被告人张三因缺钱,遂打算将某某鞭炮烟花厂内的药物搅拌机拆除变卖,遂组织无烟花爆竹特种作业资格的村民唐某、周某1、周某3、周某2和周某4帮忙拆除药物搅拌机。被告人张三在未制定安全拆除计划,未对药物搅拌机进行清洗的情况下,安排唐某、周某1、周某3、周某2和周某4将药物搅拌机从厂房墙体内拆除,并将药物搅拌机抬到板车上推出厂房。之后,被告人张三和唐某、周某1、周某2、周某3共同将药物搅拌机从板车上抬到周某4的货车上,搬运过程中药物搅拌机爆炸,事故造成被害人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周某1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周某2及周某3受伤的严重后果。

裁判理由及结果:

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违规拆卸、运输相关物品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三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张三赔偿了伤者及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上述理由提出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张三及其辩护人请求适用缓刑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影响较大,犯罪情节较重,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六十七日,即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3日止)。

案例五、购买报废车辆运输压缩压缩天然气

案情简介

2020年x月份张三购买报废挂车并套牌吉C×××××号牌。2020年x月x日,在没有配备押运员和消防器材的情况下,张三安排其雇佣司机李四独自驾驶豫Jxx0**号牵引车牵引吉C×××××号牌挂车运输CNG压缩天然气,李四驾车行驶至A县附近时,车辆轮胎起火并引发爆炸,致李四当场死亡。爆炸同时造成附近的A县XX家具店损失50050元、A县通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损失73556元,合计损失123606元。案发后,张三于2020年X月X日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分别与被害人李四近亲属、A县XX家具店、A县通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张三取得对方谅解。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购买报废车辆,挂靠在其他公司,在未配备押运员的情况下,安排被害人李四驾驶豫Jxx0**号牵引车牵引吉C×××××号牌挂车运输CNG压缩天然气,违反爆炸性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积极与被害人李四近亲属、A县XX家具店、A县通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在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辩护人关于应减轻被告人刑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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