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枪支罪审判案例
案例一、接群众举报查获火枪疑似物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x月18日,A县某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在被告人张三位于A县的家中查获火枪疑似物一支。经鉴定,被查获的火枪疑似物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涉案枪支)照片,且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卡、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揭发过程及抓获经过、李移民非法持枪立案决定书、起诉书等,被告人张三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为具有一般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悔罪态度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二、野外捡到枪支,带回家中
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
一、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
2018年x月,被告人张三在A县某镇群英沟内捡到一把黑色的枪支,并将枪支带回家中,为枪支加装了枪把。2021年x月x日10时许,A县xxx民警在张三家中查获该疑似枪支及用矿泉水瓶装的铁砂弹药一瓶。经鉴定:该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事实
2018年x月,被告人张三在A县的白崖山上发现一头已死亡的黑熊,张三随后回家拿了菜刀和编制口袋到白崖山将死熊的胆及熊油取回家中存放于自家的冰柜内。张三后将熊胆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阿某(已去世),将一部份熊油以400元、5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莫某、安某、申某(均不起诉)等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400元。2021年6月23日,A县xxx民警从张三家中的冰柜内查获的6袋疑似熊油,共计18.47千克。经某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6袋疑似熊油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熊熊油。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张三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黑熊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却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出售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A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三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案证据证实,本案被告人张三非法持有枪支的时间正逢当地xxxx大力向社会宣传并敦促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人主动上交枪支,以获得从轻处罚机会之时,张三明知此情后却对其意外获取的枪支仍然继续非法持有,无视国家法律不容许个人非法持有枪支的规定,主观恶性较大,无对其适用缓刑的条件。被告人张三的此请求不予采纳。考虑被告人张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且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和预缴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三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其犯罪的行为、情节应受刑事处罚的规定,予以采纳。辩护人请求对张三从轻处罚的意见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依法追缴在案扣押的火药枪一支和射钉弹、铁砂、钢珠、熊油,由扣押机关A县xxx依法处置;追缴被告人张三的违法所得4400元人民币,对xxxx扣押被告人张三犯罪使用的菜刀一把,依法没收。追缴和没收的财物,上缴国库。
案例三、车辆内查获小口径步枪1支,霰弹猎枪1支
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2021年x月x日,被告人张三在A市农场大门处,被接报案的某某机关抓获。从其驾驶的车辆内查获小口径步枪1支,霰弹猎枪1支,小口径步枪子弹12粒,霰弹猎枪子弹25粒,枪管、枪套、枪刷各1根。经鉴定,查获的2支枪支均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被告人张三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2支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并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三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情节,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四、15年前购买枪支,藏匿于自家屋檐下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15年前在A县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火枪一支。被告人张三于2018年在使用该火枪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自己左眼受伤住院,其妻将该火枪丢弃于自家屋后水沟。被告人张三出院后又将该火枪打捞上岸后藏匿于自家屋檐下。2021年X月X日,县某局民警在对被告人张三家进行检查时,在其屋檐下搜出火枪一支。经常德市某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火枪为枪支。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照片,且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卡、接报案登记表、案件揭发过程及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等,证人证言,被告人张三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张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悔罪态度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五、设卡盘查时,发现枪支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x月x日22时许,A县某某局巡特警大队在A县城关镇XX街十字路口设卡盘查时,发现被告人张三驾驶陕GXXX**号灰色客货两用车后排座位下放有一支黑色射钉枪,民警现场将其枪支扣押。被告人张三供述,2007年自己通过QQ(忘记号码)联系一买家(号码删除)分别购买了枪托、枪管、射钉枪等配件,将配件一直放在老家(A县XX镇XX组)火房内。2018年11月,张三在老家火房看到该配件,随后组装成枪支并在自己家门外进行了试射。2021年5月11日经陕西安康XX中心鉴定,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A县XX社区矫正,故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管制五个月的量刑建议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张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非制式枪支一支、钢珠46颗、射钉弹65颗,予以没收并由某某机关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