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怎么判决?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裁判案例

案例一、放铳剩下的黑火药存放在家中;
案例二、没有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受雇在自己家中加工生产烟花;
案例三、将烟花中的火药剥出并使用在石场开采石头;
案例四、非法储存烟火药用于石场采石;
案例五、非法存放炸药、黑火药已达一千克以上。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情简介

自2000年起,被告人张三同其父亲(于2019年离世)一直在当地乡镇替人家葬礼上“放铳”(鸣炮),而“放铳”的话需要火药。2017年左右,用硝酸钾、硫磺、木炭粉制造了一袋火药放于家中,用于平时帮人家丧事时“放铳”使用,后父子二人“放铳”使用了一部分,还剩下的黑火药被被告人张三一直存放在家中三楼楼梯间处。
2021年x月x日,A县公*局民警在A县B镇C村上屋组被告人张三家中查获其储存在家中的疑似火药一袋,经称重:被告人张三储存的黑火药净重8.42公斤。
经D省烟花炮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A授权站鉴定,被告人张三储存的疑似火药含有木炭、硫磺和硝酸钾,能燃烧,为黑火药。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三因风俗习惯储存黑火药用于葬礼鸣炮,系生产、生活所需,可以不认定为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张三的犯罪情节,经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对其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情简介

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X月底至2021年X月X日,被告人张三在没有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受一男子(基本情况不祥,在逃)雇请在A市自己家中加工生产狗尾草烟花。2021年x月x日,张三在家中加工狗尾草烟花时被A市xx局当场查获,现场扣押狗尾草烟花成品1箱,每箱60把,每把10根,每箱600根,半成品狗尾草药饼9袋,每袋24饼,每饼271根,每袋6504根,半成品合计是58536根,成品、半成品狗尾草共计59136根。经湖南省烟花炮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A授权站检验,成品、半成品狗尾草都含有高氯酸盐、铝、硝酸盐,能燃烧,为烟火药制品,含药量为2.83克每根,上述在张三家扣押的狗尾草烟花火药含量为167.35488千克。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储存烟火药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三非法储存的爆炸物的数量虽然达到了立案标准的五倍以上,但系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储存爆炸物,且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张三的行为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三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张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xx机关扣押的涉案爆炸物予以没收,并由xx机关依法处置。

案情简介

诉机关指控,A县XX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X月X日成立,雷某某为法人代表,雇佣被告人张三为总经理,负责位于A县XX镇XX村的采石场石头开采、销售、人员管理等事宜。2020年3月20日左右,张三在其老家院落打扫卫生时,看到储存在老家窑洞中其于2017年期间购买的未燃放完的烟花,便产生了将烟花中的火药剥出并使用在石场开采石头的想法。后张三将剥离出的火药装在尼龙袋内,藏匿在采石场柴油机旁石头缝隙中,并用汽车内胎遮盖。2020年x月x日,张三雇佣李某某、孙某某(挖掘机驾驶员)、马某某(铲车驾驶员)在石场开始采石作业。3月31日上午,张三指使李某某使用其剥离出的火药填充在预先打好的炮孔中成功引爆,引爆后李某某又进行第二个炮孔的装填,准备再次引爆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公安民警在石场内查获疑似黑火药18.92kg。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国家关于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储存爆炸物,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评估意见,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爆炸物,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x月,被告人张三通过一个叫“四”的男子介绍向电话“189X****”持有人购买火药。2020年x月x0日,张三联系“189XXXXXX”持有人购买黑火药,该男子说自己手中有2袋100千克黑火药,两人商议价格为1800元,并约好在子长市黑山寺洞口交易。张三购买黑火药后,拉回B县XX镇XX村自己租赁的村民“二宝”家院内,储存在一间空闲平房内。次日早上,张三利用非法购买的黑火药在XX镇XX村XX沟”石场非法作业,后被B县公安局XX派出所民警查获,当场扣押黑火药3袋,经称量总重量为102.45千克,其中3.35千克系张三以前购买。经A省烟花及民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实验验证,查获的黑火药取样样品具备燃烧性,判定为烟火药。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现场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国家爆炸物管理规定,非法储存烟火药用于石场采石,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非法储存爆炸物的犯罪事实成立,指控非法买卖爆炸物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张三因生产、生活需要非法储存烟火药用于石场采石,查获数量102.45千克,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张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系初犯,庭审中有认罚意愿,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所提因生产、生活需要非法储存烟火药的辩解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所提适用缓刑的意见,因其储存的烟火药数量大,已予从轻处罚,不予采纳。辩护人高律师所提被告人张三非法储存爆炸物不属于情节严重、初犯偶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诚恳应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张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在案扣押的违禁品烟火药和引爆器,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

二、在案扣押的违禁品烟火药102.45千克、引爆器1部,依法予以没收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21年x月x日,B县公安局在侦办其他案件对张三家进行搜查时,查获疑似TNT炸药29.5块(每块重200克)、疑似步枪子弹41发、疑似长火药枪1支、疑似短火药枪1支、雷管12发、黑火药2包、铁砂1包、疑似导火索15.7米等危爆物品。被告人张三明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一直未上缴。经A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支疑似火药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疑似导火索15.7米是导火索;疑似步枪子弹41发是1956式7.62mm步枪弹;疑似火雷管不具备爆炸性,但其中一枚疑似电雷管具有爆炸性能;疑似TNT炸药中检出TNT成分;疑似黑火药中检出钾离子、硝酸根离子、硫离子。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中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经查,本案被告人张三不存在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犯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有误,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人张三非法持有火药枪两支、步枪弹41发,情节严重,其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张三非法储存TNT炸药29.5块(每块重200克),共5900克,黑火药两包(毛重80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其非法储存爆炸物数量已达五千克以上,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三的行为只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不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被告人张三非法存放炸药、黑火药已达一千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三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三在庭审中对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反悔,不应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被告人张三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6月4日起至2034年6月3日止)。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TNT炸药29.5块、步枪子弹41发、火药枪2支、黑火药2包、雷管12发、铁砂1包、木制牛角样式工具,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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