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怎么判决?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裁判案例

案例一、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欲销售含有剧毒化学品成分的药品;
案例二、储存并出售老鼠药;
案例三、父亲去世后遗留的枪支及氰化物;
案例四、单位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
案例五、非法储存有毒害性物质泄露且造成损失。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冬天始,被告人张三在未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先后从A市购得扁毛霜颗粒、粒粒灵、穆某捡(扁毛霜原粉)等含有剧毒化学品成分的药品,并将上述药品储存在查xx阳农场南布场西北门西数第一家仓库内欲对外销售。后被公安机关发现,经侦查,张三租用的仓库内有鸡鸟满她检(扁毛霜原粉)16袋(每袋重50余克,总重800余克);扁毛霜颗粒205袋(每袋5余克,总重1025余克);粒粒灵300袋(每袋5余克,总重1500余克);合计521袋(总重3325余克)。经鉴定,在扁毛霜颗粒、粒粒灵、鸡鸟满地捡(扁毛霜原粉)检材中均检出呋喃丹、呋喃酚(学名克百威)成分。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储存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三到案后,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情简介

审理查明,2019年秋季,被告人张三从李四(在逃)处购买一桶“老鼠药”,并非法储存在自己家中。该“老鼠药”为白色透明小支塑料瓶,净重3723余克。2019年秋季至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张三售卖该“老鼠药”从中获利。2020年x月x日,高某以2元钱的价格从张三处购买一支“老鼠药”后喝下,致高某中毒。经A市黎明化工研究院对张三售卖的“老鼠药”进行未知物分析定性检测,检测出所含成分有氟乙酸钠和氟化钠。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张三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三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张三及其辩护人辩护的张三没有犯罪前科,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等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ニ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三的刑期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19日止。)

案情简介

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张三的父亲去世后遗留下来二支枪支由李张三持有,其明知公安机关大力收缴民用枪支一直未上缴,直至2019年5月16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其中一支枪支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被告人李张三的父亲储存氰化物一袋,其父亲去世后,被告人李张三将该袋氰化物放置于家中厦子木板上,直至2019年x月x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称重,被告人李张三持有的氰化物重2.5公斤。经鉴定:该袋物品中含有氰化物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李张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经xx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张三储存的氰化物中检出氰化钠成分,氰化钠属于《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化学品。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张三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氰化物而非法储存,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三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张三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三系被告单位XXX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四系被告单位XXX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仓库负责人。2014年8月份,被告人张三指使被告人李四在A市B镇C村709号租赁了王某1的废旧养殖场用于存放公司货物,后张三、李四明知公司没有储存危险化工产品的资质,在此仓库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和验收的情况下,在仓库内存放氰化钾、氰化钠,李四负责仓库的管理工作,公司雇用工人搬运、装卸氰化钾、氰化钠,为躲避有关部门检查对氰化钾、氰化钠进行倒换包装。2017年4月5日,A市公安局在配合黄岛海关缉私分局办理张三等人走私一案时,在涉案仓库内共查获氰化钾8100公斤、氰化钠1100公斤。2017年8月7日,经XX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抽样送检的氰化钾、氰化钠进行鉴定,氰化钾、氰化钠含量均大于98%。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XXX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张三、李四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储存氰化物,共计9200公斤,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张三、李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法律适用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XXX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张三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四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A市公安局扣押XXX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氰化钾8100公斤、氰化钠1100公斤,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由A市公安局负责处理。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19年x月至x月x日间,被告人张三以运费补贴的方式,从A市XX硅业有限公司获取丙基三氯硅烷,后被告人张三将97.22吨丙基三氯硅烷先后储存于其租用的B市C区XX热电厂附近仓库、D市E镇车道村原粮管所仓库,同年7月13日又将丙基三氯硅烷转运至其租用的B市F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赵某的彩钢瓦仓库进行储存,同年7月24日晚该97.22吨丙基三氯硅烷被查获。因丙基三氯硅烷泄露并挥发,致附近农户杨某1、杨某2、孔某1、杨某3、赵某等人苹果树、樱桃树等果树受损,经鉴定果树损毁价值人民币共计542544元。案发后被告人张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杨某1、杨某2、孔某1、杨某3、赵某与被告人张三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张三赔偿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万元,被害人杨某1、杨某2、孔某1、杨某3、赵某对被告人张三的行为予以谅解。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储存有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三系自首,且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张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张三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且造成人民币50余万元的损失,不宜对其判处缓刑,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张三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当,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22年7月2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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