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怎么判决?

交通肇事罪裁判案例

案例一、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例二、醉酒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三、摩托车载人发生事故,搭乘人员一死一重伤;
案例四、酒后驾驶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肇事后逃逸;
案例五、驾驶电动三轮车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

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x月x日5时许,被告人张三驾驶鲁P×××号重型半仓栅式货车沿23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A县,由于观察疏忽,撞到前方同向郝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使电动三轮车又撞到停驻在道路东侧的皖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郝某当场死亡,三轮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A县XX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张三于2021年X月X日经AXX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张三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情简介

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x月x日14时33分,被告人张三驾驶湘JW××××小型客车搭载其舅舅李四及舅妈薛某由A县X家铺往A县X子庙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国道319A县倒流坪路段时,因张三醉酒驾车未确保安全行驶,湘J××××小型客车与道路右侧外侧树相撞,造成车上李四当场死亡,张三、薛某受伤及湘JW××××小型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X月X6日,经B市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三血液中乙醇浓度96mg/100m,属于醉酒驾驶。2020年X月X日,经A县××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三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张三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情简介

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12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张三未戴安全头盔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晋E×××号珠峰牌二轮摩托车搭乘焦某、刘某丙,从A县B乡B村前往C村,沿壁索线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12KM+200M左转弯急弯路段时,与邢某驾驶的晋D×××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本人和焦某、刘某丙受伤,后刘某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刘某丙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焦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三负事故主要责任。2020年x月x日,被告人张三经XX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三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积极参与抢救伤者,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配合XX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三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可以在相应幅度内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予以考虑。被告人张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本案交通肇事致一被害人死亡、另一被害人轻伤,应赔偿由此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因肇事车辆晋D×××**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依法承担相应比例的保险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五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某、刘某甲各项损失共计三十二万五千二百二十七元五角六分(已垫付的一万元在支付时予以扣除)。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某、刘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预付款五万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某、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
2021年x月x日9时15分许,被告人张三酒后(血乙醇浓度:66.4MG/100ML)驾驶粤SC××小型轿车从A市B镇小铺村往A市城区方向行驶,驶至A市大龙线(X142线24公里加500米)B镇街上“XX布艺”店前地段时,与李某驾驶的湘EH××小轿车会车后,撞上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及同向步行的行人胡某、匡某、毛某,随后又撞上停放在路面上的临时号牌为粤BQ××的小型轿车,造成胡某当场死亡、匡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毛某受伤及粤SC××小型轿车、临时号牌为粤BQ××**小型轿车、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三弃车离开现场。A市xx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三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张三于2021年X月X日12时在亲属陪同下到xx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不能足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未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三自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三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

2021年x月x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张三驾驶电动三轮车沿A市X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X路4KM+100M处时,因被告人张三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通行,与步行的被害人张某相撞,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符合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张三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电动三轮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A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三在案发后即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并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三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家人请求对被告人张三适用缓刑,经审理认为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三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如取得谅解,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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