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怎么判决?

危险驾驶罪裁判案例

案例一、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案例二、酒后驶车;
案例三、酒后驶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案例四、客车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案例五、驾驶机动车互相追逐竞驶。

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情简介

公诉指控:2021年x月x日23时许,被告人张三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湘NC××小型厢式货车未依法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的情况下,驾驶湘NC××号的小型厢式货车在A县B镇XXXX燃气有限公司装运105罐液化石油气(每罐中12KG,共计1260KG),从XXXX燃气有限公司沿G320国道行驶至C市,正要卸货时,被执法人员查获。经湖南省燃能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张三驾驶的湘NC××**号的小型厢式货车车上装载的液化气钢瓶内物质属于20Y型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所列名录品名之一(CAS号68476-85-7)。

被告人张三于2021年X月X日接到某某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三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被告人张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三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张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调查评估意见,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x月x日21时许,被告人张三酒后驾驶鲁R6××××号小型轿车,沿A至旧城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A县,被A县xx局XX派出所执勤民警发现并移交A县xx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处。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张三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84.8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闫某、李某1、李某2的证言,鉴定意见XX市xx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视听资料A县xx局交通警察大队刻录并提供的视频光盘,被告人张三供述等证据证实。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张三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案情简介

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x月x日23时02分许,被告人张三酒后驾驶皖17/×××号大型拖拉机,行驶至A县B镇王集路口处时,与张某驾驶的号牌为皖S×××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XXXX司法鉴定所鉴定,张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毫克/100毫升。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非单方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2021年x月x日22时许,被告人张三与李四轮流驾驶豫N×××**号小型普通客车从A省B市载客返回C省D县,2021年X月X日2时许,E县交警大队在E县寨高速路口疫情检查点检查时发现该车核载9人,实载18人,超员100%,属于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被告人张三、李四于2021年X月X日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李四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三、李四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三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李四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李四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李四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三、李四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另经社区矫正评估,对被告人张三、李四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条件,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三、李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李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案情简介

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x月x日23时许,被告人张三无驾驶证驾驶闽GN××××号小型轿车与林肯(另案处理)驾驶的闽B9××××号小型轿车在A县XX街道XX路XX县政府前路段互相追逐竞驶,期间存在超速行驶、闯红灯、漂移等行为,严重影响其他正常车辆通行。经鉴定,被告人张三驾驶车辆通过监控卡口时的速度为132km/h。

2020年x月x日,被告人张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城区主干道上追逐竞驶,存在严重超速、闯红灯等行为,情节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三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能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张三已被羁押的8日予以部分折抵刑期,其因本案缴纳的行政罚款人民币1500元可折抵部分罚金。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已缴纳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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