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裁判案例
案例一、没有按照施工图纸的设计规定进行施工,造成三人死亡
案情简介:
2014年x月份,张三(已判)明知李四(已判)没有建筑资质,委托王五(已判)与李四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A县XX国际小区9号楼的工程承包给李四,并约定按照9号楼图纸全部内容进行施工;王五受张三委托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A县监理公司在没有监理资质的情况下,借用河南XX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王五签订合同,并委派没有监理资质的赵六和孙七(已判)进行工程监理;A县XX国际小区从2014年春季开始施工,施工期间,李四在建设9号楼消防通风口时,没有按照施工图纸的设计规定进行施工,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2015年9月份,XX国际小区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参加验收的人员均未对消防通风口的质量问题提出意见,后小区投入使用。2018年x月x日下午13时40分许,小区居民张一的儿子张甲、女儿张乙、侄子张丙在其居住的A县的消防通风口不幸坠亡。被告人周八作为建设方在工程中派驻的现场代表,其职责是负责工程施工期间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和工程竣工验收时,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工程质量标准降低,未按规定施工消防通风口以致发生该事故。2018年x月x日,A县xx华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代表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264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八作为建设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三名儿童坠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周八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赔偿,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多因一果,周八负次要责任,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对周八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周八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的量刑适当,依法予以采纳。辩护人基于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根据周八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综合因素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八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案例二、施工方违反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监理未制止
案情简介:
2018年x月x日,xxxx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任命被告人张三xxxx花都五期二、三标段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该项目监理部日常管理工作及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被告人张三在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相关规定,明知xxxx花都五期三标C10栋混凝土检测报告缺少13层墙柱标养、14层梁板梯标养和拆模共3份检测报告以及C10栋有混凝土注水的情况,仍继续让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施工,致使xxxx花都五期Cl0栋12层至27层主体混凝土构件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余万元元。
2019年2月,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料员陈某在整理xxxx花都五期三标段项目相关资料过程中,发现xxxx花都五期三标Cl0栋混凝土检测报告缺失了13层墙柱标养、14层梁板梯标养和拆模共3份检测报告,并向作为xxxx花都五期三标项目现场生产经理的被告人李四汇报,被告人李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相关规定,凭经验认为要等整栋楼的建设完工后再进行结构检测,未让工地停止施工;xxxx花都五期三标Cl0栋有混凝土注水的情况,作为生产经理的被告人李四违反《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的规定,未制止并放任这种行为,以上因素致使xxxx花都五期Cl0栋12层至27层主体混凝土构件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余万元元。
被告人张三、李四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作为工程监理单位任命的项目总监,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工程施工方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未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未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或工程暂停令;被告人李四作为施工单位任命的现场生产经理,在工程建设中,违反国家建筑行业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200余万元元,被告人张三、李四均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系多因一果,被告人张三、李四的行为是导致本案损害结果的诸多原因之一,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系导致本案的原因之一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张三、李四从轻处罚。辩护人陈汝超提出涉案的两家混凝土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使得本案重大事故结果的发生无法避免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四在2019年2月就已发现xxxx花都五期三标Cl0栋混凝土检测报告缺失了13层剪力墙柱标养、14层楼面梁板梯标养和拆模共3份检测报告,但其凭经验认为可以等整栋楼的建设完工后再进行结构检测,而未按照有关规定让工地暂停施工并进行相关检测,是导致本案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
一,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三,李四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三、李四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查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对被告人张三,李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1年4月3日止。行政罚款45500元折抵相应罚金,剩余罚金34500元已预缴。)
二、被告人李四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26日止。行政罚款50188.85元折抵相应罚金,剩余罚金29811.15元已预缴。)
案例三、施工·过程中宅楼建筑发生了坍塌事故
案情简介:
2019年X月X日,张三与Z公司签订了关于其位于A县×××××××××××头的《住宅轻钢材料建设合同》,合同中规定Z公司提供材料和技术人员负责指导施工,施工人员由张三负责。后Z公司为张三设计建设平面图和外观效果图并提供给张三确认。同年X月X日,Z公司通过微信给张三发送了住宅楼房屋设计的平面图,张三根据平面图设计要求在住宅地建设了地基。同年X月,Z公司通过车辆将238平方米的自建轻钢材料运送到A县并由张三签收。同年X月X日,被告人李四(Z公司施工指导部负责人)接到公司售后部的指令,要求其派技术人员到A县B镇指导张三进行施工。随后,李四指派没有取得相关施工资质的被告人王五作为现场施工技术人员,到A县B镇指导工人现场进行施工。同年12月16日,王五到达A县B镇指导张三等人进行施工。随后,王五为张三介绍了张甲、张乙、张丙3名熟练工人,跟由张三召集的4名本地工人,在王五的指导下开始将材料进行分类并分层拼装。2020年1月7日,房屋主体结构建设完成封顶,将对外墙进行封板时,王五离开工地回家。2020年1月14日,住宅楼墙体搭建工程过半,张甲、张乙、张丙均回家过春节。2020年x月x日至7日,张三叫其儿子通过吊机吊运做水电所需材料和安装水电。2020年x月x日下午约3时许,该住宅楼建筑发生了坍塌事故,造成xx下、xx死亡,xxx、xxx受伤。经公安机关通知,王五、李四先后于2020年x月x日、同年5月x日分别到A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四、王五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致2人死亡、1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2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四、王五是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四、王五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属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后,2被告人任职的公司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李四、王五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四、王五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的予以采纳,其他不合理的意见,不予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四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意见;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五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意见,均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综合2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四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五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