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裁判案例
案例一、未按照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案情简介:
2019年x月份,被告人张三和马某(作不起诉处理)、韩某(作不起诉处理)共同承包了位于A县项目的部分内饰工程,马某负责全面施工工作,被告人张三与韩某负责施工现场具体工作。2020年X月份,B县C镇人王某、李某1经人介绍到被告人张三等承包的该工程从事电线铺设工作。王某、李某1在该工地21号楼东单元5楼施工时,王某从5楼西侧电梯口坠落至地下二层电梯井内,致其死亡。经查,该电梯口未按照规定设置防护设施。经鉴定:1、鉴定人王某的损伤与钝性物体相接触可以形成;2、被鉴定人王某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涉案工程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张三作为直接负责人员,其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张三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二、没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擦拭过道玻璃时坠楼死亡
案情简介:
2020年x月x日至案发,被告人张三系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现场环境卫生负责人,负责对现场的环境卫生监督、监管。2021年x月x日上午10:55,保洁人员王某在某小区6栋2单元12层限位器损坏,且没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擦拭过道玻璃时坠楼死亡。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报告,张三作为环境卫生负责人,没有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施工部位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且没有对保洁员进行安全监督,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鉴定,王某符合因高坠导致多发组织器官损伤死亡。为此,公诉机关提交了人员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及刑事判决书,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商档案,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企业档案登记资料,说明函及授权委托书,项目清洁服务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及廉洁诚信协议,清洁日常巡查记录表,事故调查组作出的事故报告及补充说明,说明,证人王某1、刘某、王某2、王某3、田某、李某、孙某的证言,被告人张三的供述与辩解,xxxx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取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委托调查函,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作为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环境部负责人,没有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施工部位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且没有对保洁员进行安全监督,未认真履行相关安全监管职责,使保洁员在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作业,造成一人死亡,被告人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三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家属获得经济损失,并对该起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及公司予以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具有犯罪前科,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考虑被告人张三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其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三、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致一人死亡
案情简介:
2020年x月x日20时许,被告人张三承接A县B乡XX庄行政村北部三岔路口钻井工程,作为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及指挥者,在不具备钻探施工资质及安全标准的情况下,组织工人施工,工人张某1(已殁)在检查钻井机器运作过程中被绞入传动轴内死亡。经鉴定,张某1符合肢体离断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在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组织工人施工,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三在事发后主动报警,立案后接到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对被告人张三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四、台风期间施工,致人死亡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三于2020年承包了李四位于A市B镇XX村×××号的农村自建房建设。2021年X月X日,受2021年第X号台风“烟花”影响,被告人张三签署由A市B镇XX村村民委员会向其通知的台风期间停工告知书,后仍继续施工,于次日又签署该村委会向其通知的停工告知书。同年X月X日,被告人张三在未收到复工通知的情况下仍带领工人刘某、卞某等人至该自建房内粉刷施工。当日上午,刘某在三楼张三搭建的简易平台进行运送沙浆施工作业,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且未戴安全帽等劳保用品,期间简易平台断裂致其坠落至二楼楼面(三楼平台距离二楼平台高度3.1米)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X月X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刘某死亡原因系高坠致颅脑外伤死亡。经侦查,被告人张三作为刘某的雇主,在台风期间违反停工停产规定,组织施工人员在其无资质且未经验收搭建的简易平台上从事高空运送沙浆作业,未能给施工人员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违反建筑施工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现场监督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2021年X月X日,被告人张三主动至A市公安局福山派出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三向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部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张三系自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三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三的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五、管道沟槽坍塌,致人当场死亡
案情简介:
2020年x月x日9时50分许,某某直接饮用水工程一标段支管桩号21+240M处(A市XX镇境内)发生管道沟槽坍塌,造成刘某当场死亡、马某受伤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作为项目安全直接责任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劳动保护的规定,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造成了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张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张三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四川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了死者近亲属的损失,对张三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张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鉴于张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