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注册资本罪怎么判决?

虚报注册资本罪裁判案例

案例一、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成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例二、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将所缴注册资本全部转走;
案例三、虚假手段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情简介

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与漆某、谭某(二人另案处理)三人协商,拟共同成立A市B区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漆某担任董事,谭某担任董事,同年10月14日,李某在交通银行A分行营业部开设A市B区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验资账户,并存入现金50万元,同年10月30日申请将该账户注销。因成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十名股东和注册资本五千万元并实行资本实缴登记,李某与漆某、谭某分别找来杜某、邓某、柯某等七人作挂名股东,任公司董事、监事,采取欺诈手段,虚报资本五千万元,获得银行验资进账单和银行询证函复材料后,于2011年X月X日取得A开元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2012年X月X日,该公司在获得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许可后,被告人李某于2012年X月X8日向原A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该公司,取得该公司登记,同年X月X日获得营业执照。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至今,先后向多人或者公司发放贷款,月息5分至8分不等,远远超出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规定的上限利率,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2020年X月X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李某到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审理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时可从宽处理。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已过追诉时效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所实施的虚报注册资本犯罪行为呈连续状态,其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案情简介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三为成立甘肃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并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经营融资担保相关业务,该公司股东张三、李四、王五及A市XX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x月x日为公司缴纳注册资本10168万元。A市XX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对甘肃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验资后,张三、李四、王五及A市XX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x月x日至2012年x月x日先后将所缴注册资本全部转走,后继续向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2012年x月x日甘肃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正式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于2012年x月x日提出申请,于2012年x月x日为公司新增多项融资担保类业务。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在给甘肃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时,将注册资本已被全部抽逃的甘肃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虚报成已实缴注册资本的公司,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将甘肃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应实缴注册资本、具有经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融资性担保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张三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张三合同诈骗XX1小贷公司500万的指控,经查,被告人张三向XX1小贷公司借款500万元,张三于当日支付XX1小贷公司17.5万元利息和保证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从本案控辩双方出示的证据来看,被告人张三向XX1小贷公司借款时,双方在同一落款时间签订两份担保协议,两份协议中张三提出使用担保物不同,且张三均未向XX1小贷公司实际履行担保。但控辩双方对XX1小贷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向被告人张三贷款500万元时张三是否冒用甘肃XX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县土地作抵押的陈述不一致,本院于2016年x月x日在审理原告XX1小贷公司与被告张三、张某1、甘肃XX**金矿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确定XX1小贷公司与张三之间借款500万元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故公诉机关在本案中指控该起为合同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张三合同诈骗XX2小贷公司300万元的指控,经查,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被告人张三用甘肃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担保,以个人名义向XX2小贷公司借款300万元,实际支付273万元,余27万元按付息计算,用于归还之前欠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本案中证明被告人张三向XX2小贷公司借款300万元时明知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而实施合同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1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168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计19日予以折抵后,刑期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案情简介

2009年被告人张三从他人手中受让江苏A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已吊销),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后被告人张三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分三期从1000万元增加到12000万元。2009年X月,被告人张三采取向他人借款4700万元的方式取得验资报告,至B市XX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将A公司实收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5900万元。后被告人张三先后将A公司账户内的4700万元增资款转走用于归还借款。
2010年5月、10月,被告人张三委托他人代办验资手续,利用他人提供的金额累计2100万元、4000万元的现金缴款单等取得验资报告,至B市XX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将A公司实收资本分别由5900万元变更为8000万元、由8000万元变更为12000万元。经鉴定,被告人张三委托他人代办验资的现金缴款单、银行存款发生额、余额证明上“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镇信用社业务清讫”章印文均与“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镇信用社业务清讫”章印文不一致。

被告人张三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作为江苏A担保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张三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辩护人所称的被告人张三委托他人验资是为响应政府号召,应政府要求而进行,并非为了骗取公司登记而实施的辩护意见无相关证据印证,且被告人张三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张三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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