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案例三

失火罪典型案例

案例七、烟头引燃工地;
案例八、失火罪公益诉讼案例;
案例九、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

失火罪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1年x月x日中午14时30分许,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xxx工地水电工班组长张三排同事李四和王五到xxx工地17栋房屋楼顶维修漏水水管,李四和王五到达17栋楼顶时,因携带工具不能维修损坏的水管,李四独自一人返回拿工具。李四拿到工具返回17栋楼房途中,遇到赵六,两人一同前往17栋房屋楼顶维修水管,走到17栋楼房旁边的水泥路上时,李四递了一支紫云烟给赵六抽,自己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香烟。随后,两人边抽烟边进入17栋楼房,赵六在上楼顶的过程中,将香烟熄灭在三楼楼梯上,到达楼顶时,李四将快要抽完未熄灭的烟头丢弃在顶层楼梯口右手边的地板上。随后,李四独自一人到17栋八楼接电源,赵六和王五在顶楼维修水管,约十多分钟后,顶层楼梯口右手边的地板上起火燃烧,因天干物燥,风势较大,火势迅速向附近楼栋蔓延,导致A县xxx工地17栋、18栋、19栋、13-1栋、13-2栋、10栋、11-1栋、11-2栋楼房起火燃烧不同程度受损。经b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评估,损失价格评估为4569143.19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四所供职的c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d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火灾损失达成修缮及赔偿协议,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人李四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四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从宽处理。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全案,对被告人李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四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物品打火机一个、烟头一个,予以没收。

2021年x月x日13时许,被告人张三在xx农场十六队南6公里处自家“参地”东南侧打药过程中,不慎将烟头掉落到草上,因风较大未能扑灭引发火灾,被告人张三匆忙逃离现场。后被到场的xx县林业扑火队将火扑灭。经勘测,过火未成林地4块,过火面积共计6.9公顷(103.5亩)。
2021年x月x日,被告人张三主动到xx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xx县人民检察院同时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被告人张三失火造成未成林地毁坏、生态资源破坏,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张三应承担恢复植被造林费用人民币51063.3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因过失引发林地火灾,使未成林地遭到严重破坏,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xx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张三无异议,且同意履行,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对被其毁坏的林地支付修复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三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三于判决生效后赔偿恢复植被造林费用人民币51063.39元。

2021年x月x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张三为了开荒种杨梅,在A县XX镇XX村XXX农田里烧草灰,燃烧的草灰被风吹出引燃田后坎杂草,火势扩大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本案火场总面积6.2461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4.8102公顷,迹地面积0.7604公顷,非林地面积0.6755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182.28元。为证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三在野外用火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8102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A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张三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36598.29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张三在本案过火有林地面积4.8102公顷,其中防护林面积3.3599公顷。防护林具有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减少污染的功能,对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张三的失火行为造成大面积防护林被烧毁,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根据b林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生态功能修复评估意见,失火现场被烧毁防护林经测算为2300株。为补偿火灾所造成的生态破坏,加快生态功能损失修复,需补植2300株苗木(采用2年生乡土树种,栽植树种选择木荷、枫香,苗木为裸根苗,苗木规格为地径1.6-2.4公分,高度为1.2-2米,挖穴规格40cm*40cm*30cm),实现上述生态修复的费用为36598.29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张三的失火行为造成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当庭认罪认罚。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法院认为,森林资源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提供林产品,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场所等生态效益和功能。植树造林,保护森林,保护大自然,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被告人张三不注意野外用火安全,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6.2461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4.8102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三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其案发后支付了扑火费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在审理期间,又预缴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与此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防护林是以防御自然灾害、维护基础设施、保护生产、改善环境和维持生态平衡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群落,被告人张三的失火行为造成大面积防护林被烧毁,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其犯罪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张三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36598.29元。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