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工具罪案例二

破坏交通工具罪典型案例

案例四、将仇人停放在路边小汽车刹车油管剪断;
案例五、将他人汽车轮子的螺丝进行拆卸;
案例六、用水泵钳将被害人车辆后轮制动管破坏。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被告人张三与被害人李四在共同的朋友家里吃饭时因发生过口角心生怨恨。2021年x月x日晚上9时许,当被告人张三骑电动车路过A市B区时,发现被害人李四所驾驶的小汽车停放在路边,产生了报复李四的念头。于是,被告人张三从电动车厢内拿出一把剪刀,再爬进了李四的汽车底部,用剪刀将该车左后轮刹车油管剪断,在离开前还捡起路边的石头将该车的左后视镜玻璃砸碎。
案发后,被告人张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于2021年X月X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为泄私愤,用剪刀剪断他人机动车的刹车油管,足以造成汽车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三在案发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本案基本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X月X日起至2023年X月X日止)。

2020年x月x日,被告人张三与被害人李四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为了报复李四,张三把李四停放在A市B镇B中学附近停车场的一辆小车(车牌号鄂A.5P7**)的四个轮子的三个螺丝进行拆卸后离开现场。案发后,被害人报案,2020年X月X日,张三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该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存在可能致使轮胎与车身分离的安全隐患。
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四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破坏他人汽车,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犯破坏交通工具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三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张三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20年x月x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三使用水泵钳将被害人李四停放在A市XXXX苑小区10号楼下的XJ×××**号东风日产轿车左后轮制动管破坏,造成该车刹车失灵。案发后,被告人张三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为泄私愤,故意破坏他人机动车刹车系统,使正在使用的机动车足以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其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处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三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鉴于被告人能够认罪认罚,依法亦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相关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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