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设施罪(一)

破坏交通设施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在铁路线上故意放置障碍物;
案例二、盗窃两侧公路上正在使用的排水丼井篦;
案例三、多次盗窃下水道雨水篦子。

破坏交通设施罪

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2021年x月x日下午,被告人张三翻越围墙进入xx火车站并沿铁路线行走,欲扒乘火车。为使火车减速,张三先后在xx线上行线K7xx+6xxM处钢轨上放置信号电缆标桩径路标识、K775+570M处钢轨上放置接触网坠坨,造成24xx6次、Kxx4次列车先后于16时许、17时许撞击障碍物,分别停车8分钟、32分钟,K474次机车多处受损。
另查明,被告人张三属“分裂样人格障碍”,对该破坏交通设施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并具有诉讼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在正在使用的铁路线上两次故意放置障碍物,破坏轨道、列车,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三构成坦白,系初犯、偶犯,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抓获后羁押的二日也应予以折抵,即自2021年x月x日起至2024年x月x日止。)

2021年x月间,被告人张三趁凌晨无人之机,在A市B区交叉路口等处,分4次盗窃XX路两侧公路上正在使用的排水丼井篦21个,案后销赃获款63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三于2021年X月X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盗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盗窃交通设施,足以使路面上的行人及车辆发生危险,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盗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被盗单位的谅解,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2021年x月x日18时许,被告人张三为非法获利,来到A市B区XX路XX路段辅道将A市B排水公司安装在此处公路的一个下水道雨水篦子盗走。2021年5月份,被告人张三来到A市B区XX路与XX路交汇处西南侧辅道将A市B排水公司安装在此处公路的一个下水道雨水篦子盗走。2021年X月X日21时许,民警在A市B区回XX二村将被告人张三抓获。
2021年X月X日,被害人及单位表示谅解被告人张三。

本院意见
被告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且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判决
被告人张三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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