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法院怎么判决?

失火罪审判案例

案例一、焚烧玉米秆,引发火灾
案例二、烟头引发火灾
案例三、烟花引发火灾
案例四、疫木进行除治,引发火灾
案例五、上坟祭祀引发火灾

案例一、焚烧玉米秆,引发火灾

案情简介

2019年x月x日14时许,被告人张三在自家山脚村地里挖地过程中,集中烧毁放在地里的杂草和玉米秆时,由于风大,地里的火苗往杂草深处引燃,随之就把xx镇xx村委会段一小组山脚村的山林烧着,引发森林火灾。经xx镇森林防火指挥所测量,火灾造成有林地过火面积2.3113公顷(34.6亩)。

裁判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在野外用火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面积为2.3113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三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三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智力叁级残,鉴于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坦白情节,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失火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随案移送的气体打火机2个,依法没收。

案例二、烟头引发火灾

案情简介

2021年x月x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张三在A县XX镇XX村“长塘”山场责任田上务农活时,吸烟后随手将未完全熄灭的烟头丢在田上,约10余分钟后,丢烟头处起火引燃田埂旁茅草,虽经扑救,火势仍蔓延到附近山场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142.4亩(9.49公顷),其中马尾松、杉木有林地124.6亩(8.31公顷),特规灌油茶林地面积2.3亩(0.15公顷),灌木林地15.5亩(1.03公顷),林地植被严重烧毁。

裁判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随意丢弃烟头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142.4亩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三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三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及可以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张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三、烟花引发火灾

案情简介

2021年月x日,被告人张三为迎接女儿、女婿、外孙回家在xx街上购买两桶礼花,在女儿等人到家后用打火机先后点燃摆放在自己禾坪前的两桶礼花,在点燃第二桶礼花时,爆竹冲到家门口的树枝上,爆竹炸响后火花四溅,引燃其家后山上茅草,被告人张三等人由于没有及时扑灭,进而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过火林地总面积是17.5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2.28公顷,树种是湿地松,疏林地6.53公顷,主要树种是杉树,灌木林地8.69公顷。案发后,被告人被告人张三家属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张三过失导致山林失火,过火面积达17.5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2.28公顷,疏林地6.53公顷,灌木林地8.69公顷,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被告人张三犯失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被告人张三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被告人张三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被告人张三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A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合法、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结合A县司法局提出的对被告人被告人张三不适用社区矫正的建议,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被告人张三不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被告人张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被告人张三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案例四、疫木除治,引发火灾

案情简介

XX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A县B村山上疫木进行除治,该公司聘请被告人张三等人进行疫木砍伐、焚烧,同时聘请被告人李四负责带路及看护火情,预防火灾。2021年1月14日下午,张三夫妇在B村水背组山上砍伐疫木,并将疫木归集在一起进行焚烧。经李四同意后,张三用打火机点火焚烧疫木,李四现场看火。因违规野外用火,疏忽大意,致火势蔓延引起森林火灾,使B村山林受损。经鉴定,此次火灾造成过火疏林地面积133.8亩。火灾发生后,张三和李四积极参与灭火。案发后,被告人张三、李四均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方对被告人张三、李四的行为表示谅解。

裁判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李四违反规定在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火灾造成森林过火面积133.8亩,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张三、李四案发后,一直在现场参与救火,待扑灭火后,二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三、李四赔偿了受损林农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损村民的谅解,同时,签订了山林复绿协议,保证在2022年3月份前全部复绿到位,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李四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根据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被告人张三、李四所居住的辖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对被告人张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被告人李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四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五、上坟祭祀引发火灾

案情简介

2022年x月x日10时许,被告人张三在到XX县包山上坟祭祀过程中,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擅自在其父亲坟旁山地里生火做饭、煮鸡,结束离开时因其疏忽大意未对火塘余火做彻底处理及检查,致使余火被风吹后引燃旁边农田埂沟里的干燥易燃物,火线沿包山埂沟自东向西蔓延至山林内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5.17公顷(合77.55亩)

裁判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在林地内用火,离开时未对余火做彻底检查清理,进而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三的辩护人李树祥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三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系过失犯罪,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宣告缓刑。被告人张三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扣押在案的物品,依法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气体打火机1个,予以没收。由A县公安局处理。

三、随案移送的光盘,作为证据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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