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假币罪裁判案例
案例一、单独或结伙出售伪造货币
案情简介:
2020年x月,被告人张三通过何某联系被告人李四欲购买假币,并支付5000元订金。李四联系被告人王五购买假币,张三与被告人赵六、孙七、周八联系出售假币事宜。王五、李四、张三、赵六、孙七、周八分别约定,王五每张百元假币以11元的价格出售给李四,李四将每张百元假币以15元的价格出售给张三,张三将每张百元假币分别以16元、17元的价格出售给赵六、孙七、周八,于2020年x月x日在L省C县进行假币交易。当日5时许,王五携带85万元假币乘火车到达L省C市,并与李四在火车站会面,后二人打车到C县,王五负责交付假币,李四负责交易收款,与张三在其黑色雪弗兰轿车内进行假币交易,张三购买40万元的假币,支付假币货款48000元。随后张三联系赵六,赵六在张三车附近购买25万元假币,先行支付假币货款31700元,赊欠5万元假币货款。张三又联系孙七、周八,孙七、周八到达后,分别购买10万的假币,孙七通过微信向李四支付假币货款33670元。交易完成后,李四扣除利润,将出售假币货款交给王五,张三通过出售假币获利部分用于抵顶其购买假币的货款。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五单独或结伙出售伪造货币,面值2303100元,被告人李四结伙出售伪造货币,面值85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售假币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三出售伪造货币,面值450000元,购买伪造货币,面值40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赵六购买伪造货币,面值250000元,被告人孙七、周八各购买伪造货币,面值100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购买假币罪,应予惩处。其中赵六为数额特别巨大,孙七、周八为数额巨大。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五出售面值1453100元假币时,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四、赵六、周八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五、李四、赵六、孙七、周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五名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王五、李四、赵六的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五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已缴纳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张三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四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已缴纳人民币五千元)
四、被告人赵六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孙七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周八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王五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四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三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追缴。
案例二、交易假币时,假币被抢走
案情简介:
2020年x月x日,被告人张三携带从“牛威”处购买的500张一百元面值和300张二十元面值的假币,从A市乘坐高铁到B市。当日24时许,在B市火车站北广场附近与李某(另案处理)交易假币时,随身携带的假币及手机等物品被李某等三人抢走。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以营利为目的,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三认罪认罚,系坦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2023年11月29日至。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案例三、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缓刑判决
案情简介:
2020年x月上旬,张三在A省B市C县从他人处购买面值百元的假币800张。2020年X月X日,张三携带购买的其中2万元假币乘坐火车从A省前往D市,并居住在其所租住的D市F区长江一路。2020年X月X日,张三的堂弟被告人李四到D市,并居住在张三的租赁屋内。后张三向赵六出售50张百元面值的假币。2020年x月x日,张三安排王五乘坐K1153次火车从A省B市潢川站出发将家中的余下6万余元假币带至D市。
2020年7月25日15时许,王五在D西站站台被D市xx区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王五的黑色背包中的黑色钱夹内搜查出100元面值的疑似假币198张,在黑色背包中的格包中搜查出10元面值的疑似假币46张和20元面值的疑似假币24张。当晚20时许,经被告人王五主动交代,民警在从D西站查获的王五的黑色背包内一黄色塑料口袋中放置的一件红色儿童衣物内搜查出100元面值的疑似假币401张。上述疑似假币面值共计60840元。
2020年x月x日16时许,被告人张三、赵六在D市F区长江一路被D市xx区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在张三居住的卧室内书桌的抽屉中搜查出100元面值的疑似假币24张,在衣柜中悬挂的黑色皮夹克内兜中搜出100元面值疑似假币39张,在衣柜中悬挂的黑色外套内兜中搜出100元面值疑似假币17张,上述疑似假币面值共计8000元。民警在赵六居住的另一间卧室一双人床头靠近衣柜一侧的床单下搜查出100元面值疑似假币39张,在卧室衣柜中的黑色单肩行李包中搜查出20元面值疑似假币46张,上述疑似假币面值共计4820元。
经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鉴定,从被告人张三、王五、赵六三人处查获的疑似假币全部为机制仿造假币。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被告人王五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假币罪;被告人赵六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D市F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张三、王五、赵六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主动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张三、王五、赵六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结合其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五犯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赵六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对扣押在案的赃物假币、香烟、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