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案例二

放火罪典型案例

案例四、讨债未果,烧毁林木;
案例五、因家庭矛盾,故意烧毁自家财物;
案例六、到前夫家放火。

放火罪的认定

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对放火罪规定了两个层次的法定刑: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适用第115条第1款,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尚未造成严重的实害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法定刑处罚。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三于2020年x月x日12时许,因到哥哥李四位于A区索要欠款未果,为发泄其不满情绪,爬上位于该砖厂附近的山坡,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山坡上的杂草引燃后逃离现场,引发山林起火,造成公益林及被害人李四种植的果木被毁。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犯放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三在侦查机关尚未采取强制措施前,向侦查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其构成自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三放火导致国有林地过火面积2000余平方米,树木受损,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被告人张三采取补种等措施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承担恢复费用,应予支持。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国有林地造成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扣押在案供犯罪使用的打火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三、责令被告人张三在过火国有林地范围内按被烧死树木的数量、规格补种相同或类似的树木以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承担补种的费用(以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死亡树木及实际补种费用为准)。

案情简介

2021年x月x日22时许,被告人张三酒后与其母亲何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为发泄情绪,被告人张三在A县住房内点燃堆放在沙发上的衣服,被他人熄灭,后被告人又点燃家中小房子内堆放的谷草,看到火势扩大后,被告人张三心生悔意,参与灭火,并打110电话报警,经本村群众、A县公安局XX派出所民警及A县消防大队参与灭火,于2021年X日X时许将火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为泄私愤,故意放火焚烧自家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三案发后报警声称自己把自家房子烧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张三犯罪后自首,认罪认罚,可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张三实施严重刑事犯罪,不宜宣告缓刑,故被告人张三要求宣告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三的刑期自2021年x月x日起至2023年x月x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打火机1个予以没收,作为罪证保存。

案情简介

2021年x月x日13时许,被告人张三因与被害人李四(系被告人张三的前夫)不和,心生积怨,遂窜至A县B镇XXXX苑D15栋X单元X0X室被害人李四家门口,用偷配的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室内,然后使用提前准备的火柴将三间卧室床上的被子及客厅的沙发点燃。张三确认起火后,将房门关闭离开房间。随即来到楼下观望火势,发现房间冒浓烟后便离开了现场。经查,张三放火的行为将李四房屋内的家具、电器等多处烧毁,且张三放火的房屋属于居民小区,其故意放火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在居民区内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三坦白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黄历明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x月2日至2024年x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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