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案例三

放火罪典型案例

案例七、放火罪犯罪未遂;
案例八、夫妻争吵点燃白酒;
案例九、点燃草坪过火面积约为6.6平米。

放火罪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案情简介

2021年x月x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张三因对其母亲的丧葬费分配不满,骑白色脚踏式摩托车到A区北的XXXXXX中心购买X.XXXX“92号”汽油,倒入其携带的XX容量的“XXX”牌花生油塑料空桶中,随后赶往其XX冯某位于A区的家中。2021年X月X日上午7时40分许,被告人张三将汽油倒在冯某家中客厅北面的沙发上和地上,后掏出外套口袋中的打火机意图点火,被冯某等人制止。2021年4月9日,经B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浸油沙发布中检出汽油残留物成分;花生油桶内液体检出汽油成分。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故意放火,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三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三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系未遂,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张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被害人的意见以及被告人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情简介

2021年x月x日20时许,被告人张三与妻子李四在二人租住的A县XX街道XX村XX62号一层房间内因琐事发生争吵,张三将酒坛打翻,白酒洒在凳子上、地上、床下等处。张三为吓唬妻子,用打火机将撒有白酒的凳子点燃,引燃地上的白酒,火势蔓延至床铺及窗帘等处,致使整个房间燃烧。被告人张三用水灭火但未成功,后消防救援大队到达将火扑灭,大火导致房屋内物品被烧毁、墙体损坏。经鉴定,燃烧残留物中未检出汽油、柴油、煤油成分。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故意纵火焚烧私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三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减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x月16日起至2023年x月15日止)。

案情简介

2021年x月x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三在位于A市某某楼东北侧草坪处,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草坪内的干草点燃,干草迅速燃烧蔓延火势渐大,张三随机逃离现场,后小区巡逻人员发现并将火扑灭。经测量,过火面积约为6.6平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行为构成放火罪,因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三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公诉人在庭审中表示不反对适用缓刑。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辩护人“被告人张三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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