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怎么判?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裁判案例

案例一、制作火药为他人白喜事放地铳谋生;
案例二、明知他人制造爆炸物,而卖给其设备;
案例三、使用复合肥、烟花爆竹等材料自制疑似爆炸物品用于开采水银矿石;
案例四、非法制造烟花半成品;
案例五、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制造黑火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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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一、制作火药为他人白喜事放地铳谋生

案情简介

人民检察院指控,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被告人张三从其父亲(已去世)处学会了制作火药和放地铳,后一直在当地以为他人白喜事放地铳谋生。起初,张三是从A县丫江镇、网岭镇等地购买火药用来放地铳。2019年以来,张三开始自己在家制作火药。张三从他人处购买原材料硝酸钾和硫磺后,在自家杂屋通过加水煮化硝酸钾再添加木炭、硫磺的方式制作火药,制作的火药储存于自家杂屋。

2021年x月x日,被告人张三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张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A县XX局在张三位于A县的家中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了成品疑似火药和制作火药的原料工业硫磺、硝酸钾及木炭。经称重,疑似火药净重8.543千克。

经B省烟花炮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醴陵授权站检验,张三制作的疑似火药含有硝酸钾、木炭和硫磺,能燃烧,为黑火药。

裁判理由及结果:

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在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购买硝酸钾、硫磺等原料配制黑火药的行为,属于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三非法制造黑火药的数量虽超过“情节严重”的标准,但考虑其制造的黑火药系用于生产、生活需要,主观上并无实施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恶意,其主观恶性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别于通常意义上的非法制造爆炸物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有悔改表现,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可不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张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三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经委托A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告人张三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所述,对被告人张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条第一、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三所有的黑火药8.489千克、硝酸钾134千克、工业硫磺44.55千克、地铳12把,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二、明知他人制造爆炸物,仍为其联系购买设备

案情简介

2019年x月份,被告人张三、李四明知王五(已判决)非法制造引线,从赵六处为王五购买用于生产引线的包装机。被告人张三将自己的引线卖给王五做样品,并开车将引线送至王五生产引线的地点(淇县某乡某村村南养殖场内)。2019年x月份,被告人李四卖给王五十桶胶水和五个药斗,王五用于生产引线。被告人张三、李四为王五购买包装机、张三向王五销售引线盈利共计20430元,张三、李四各分得10215元。
被告人张三于2021年9月26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李四明知王五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制造爆炸物,而仍为其联系购买设备、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三、李四与他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张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并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其犯罪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认为对被告人张三科以缓刑较为适宜”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李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并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其犯罪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给予被告人李四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
九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

二、被告人李四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
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8月17日止。)

三、被告人张三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零二百一十五元、被告人李四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零二百一十五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案例三、使用复合肥、烟花爆竹等材料自制疑似爆炸物品用于开采水银矿石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x月x日,A县公安局XX派出所民警在A县XX镇XX村废弃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被告人张三等人正在开采水银矿石。经现场排查询问,张三承认使用复合肥、烟花爆竹等材料自制疑似爆炸物品,并用于开采水银矿石的事实,并带民警在现场查获未使用的自制疑似爆炸物品,经称量共计5303.3克。经鉴定,从张三处查获的疑似爆炸物品为爆炸物。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三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后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三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扣押在案爆炸物品予以没收后依法予以销毁。

案例四、非法制造烟花半成品

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2021年x月中旬,被告人张三借用A市B镇C村李四老宅从事非法制造半成品狗尾草烟花药饼子,并以每天370元的工资雇佣张某(另案处理)进行和药、装药等工作。后被告人张三在D市购买了铝镁合金、硝酸钡、高氯酸钾、铝渣、珍珠岩、木炭灰、硫磺等原材料。供张某从2021年5月19日至5月24日间为其加工狗尾草药饼子。2021年5月24日下午,张某正在生产时被A市XX局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半成品狗尾草烟花22箱(每箱18饼,每饼330根),烟火药物粉末51公斤。经某省烟花炮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A授权站鉴定,扣押的药物粉末和半成品药饼子均为烟火药制品,其中药饼子每根3.87g,半成品狗尾草烟花22箱总计含药量为505.7千克。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明知是爆炸物而非法制造,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三非法制造爆炸物的数量虽然达到了立案标准的五倍以上,但系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爆炸物,且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张三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三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撤销A市人民法院(2018)湘0281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三犯非法制造、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所宣告的缓刑执行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2026年7月19日止。)

案例五、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制造黑火药

案情简介

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三在十多年前是“放统”手艺人,后因国家禁止制作黑火药,张三身体不好便不再制作黑火药。七、八年前,李四发现家里还剩下一些硝酸钾、硫磺和木炭,李四认为放着也是浪费,于是让张三告诉她如何制作黑火药。在张三的指导下,李四将家中剩余的硝酸钾、硫磺和木炭制作成黑火药。2021年7月20日,株洲市XXX民警在张三、李四家进行检查时,查获制造好的成品黑火药5.55公斤。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四、张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制造黑火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公诉机关A省B市C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四、张三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四、张三作用相当,不分主从,均以主犯论。案发后,被告人李四、张三主动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李四、张三虽制造黑火药超过5公斤,系情节特别严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因生活需要非法制造爆炸物超过5公斤的,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不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考虑B市C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对被告人李四、张三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李四、张三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李四、张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二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四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四应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XXX报到。)

二、被告人张三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三应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XXX报到。)

三、被依法扣押的黑火药5.55公斤,予以没收,由XXX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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