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怎么判决?

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裁判案例

案例一、为图方便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自行运输;
案例二、运送半成品烟花;
案例三、运送自制硝铵化肥炸药;
案例四、违反国家爆炸物管理规定,非法运输爆炸物气爆管;
案例五、未通过政府复工复产的验收,无法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非法运输爆炸物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情简介

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三系A市××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的员工,2020年X月X日,公司股东李四安排被告人张三将公司生产的360饼烟花半成品“笛音叫子”运送至A市枨冲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当晚,被告人张三为图方便,自行驾驶公司的一辆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号牌为湘AD××**的白色面包车,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将360饼烟花半成品“笛音叫子”装上车运往××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途经本市xx街道xx公路六桥路段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笛音叫子”360饼。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xx理工大学化学材料测试中心)检验,被告人张三运输的“笛音叫子”内装黑火药,单支平均装药量为0.2克。内装药具备爆炸性,为爆炸物。被告人张三非法运输爆炸物黑火药药量共计7.344千克。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的规定,非法运输爆炸物黑火药7.344千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三非法运输烟火药虽然达到了情节严重标准,但系因生产所需,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系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张三具备实施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并责令其服从所在基层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张三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运输爆炸物(含黑火药、烟火药等)的活动。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19年x月,被告人张三租用江西省XX县XX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线生产烟花半成品笛音哨(俗称“叫子”),生产出来的笛音哨主要供厂方使用。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三为赚取较高利润,在明知笛音哨只能自产自销、不能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三次驾驶其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湘A8××**五菱荣光面包车从江西XX县XX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装载笛音哨运输至A市XX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及A市沿大花炮厂销售,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的规定,非法运输爆炸物烟火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三非法运输烟火药虽然达到了情节严重标准,但考虑其系因生产、生活所需,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张三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辩护人以上述理由提出被告人张三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张三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运输的是在合法厂家生产线生产的烟花半成品,出售半成品亦是给合法厂家加工成烟花产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考虑到本市及周边地区烟花生产的历史传统,综合被告人张三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适用缓刑,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同时,责令被告人张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其所在基层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三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行为,根据其犯罪情况及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应当适用从业禁止的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张三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危爆物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张三承包A县xx矿业公司位于A县XXX一矿山。2020年7月至8月16日期间,被告人张三驾驶一辆白色皮卡车往其所承包的矿山运送自制硝铵化肥炸药1.6千克,供李某、周某、别某等人开采矿山使用。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李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称重笔录、勘验笔录;理化检验报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三之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告人张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证据看矿山有探矿证,可以对被告人张三从轻处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销售及相关活动。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许可,私自运输爆炸物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三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供被告人犯罪使用工具予以没收。为保护公民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违禁品自制炸药1.6公斤予以没收。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老林”(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张三商谈,由被告人张三向其赊购“气爆管”用于A区B贯岛路穿山路段边坡防护工程工地施工爆破石头,并由被告人张三赚取中间差价。2020年X月X日,“老林”安排车辆将82根“气爆管”运到A区××镇××村××号被告人张三家中储存。2020年X月X日,被告人张三叫其女婿即被告人李四驾驶车牌号为闽BS××××的皮卡车将82根“气爆管”运至B。后被告人张三、李四将82根“气爆管”运至A区××镇××南码头,在车内等待渡船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XX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检材经应用性试验,均具有燃烧、爆炸危险性;检材一、检材二、检材四、检材五均属于黑火药类爆炸危险品;检材三属于烟火药类爆炸危险品。经称重,查获的黑火药类爆炸物总净重102.64千克,烟火药类爆炸物总净重98.62千克。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国家爆炸物管理规定,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李四违反国家爆炸物管理规定,非法运输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三、李四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有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前科,被告人张三、李四均自愿认罪认罚,在量刑时一并考虑。根据被告人张三、李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本案确系因正常生产需要而买卖、运输、储存涉案爆炸物,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材料予以综合分析判断,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张三、李四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莆田市A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四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A分局的黑火药类爆炸物(总净重102.64千克)、烟火药类爆炸物(总净重98.62千克),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20年x月,A县XX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因其公司从事烟花鞭炮生产需要黑火药,先后于5月23日、26日两次联系A县B黑火药有限责任公司永利分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永利分公司)实际控制人柴某,要求购买黑火药。柴某同意后,通知被告人张三(该公司销售员兼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去办理。该公司一直由张三负责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但张三明知张三经营的XX公司未通过政府复工复产的验收,无法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张三将此事告知被告人李四(该公司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后,李四明知张三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仍同意运输黑火药。2020年5月x日、5月x日,李四驾驶车号为湘J5××××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与张三先后两次到B公司永利分公司仓库装载黑火药40包,共计1000千克运至XX公司。在仓库出货时,张三对仓库保管员苏某2谎称送完货后再补办《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2020年5月x日,公安机关在XX公司查获了黑火药376.19千克。后经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认定为黑火药。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李四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爆炸物黑火药1000千克,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三、李四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三、李四非法运输黑火药虽达到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但买卖双方均为合法生产企业系为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运输爆炸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张三具有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三、李四犯罪以后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处罚。故被告人张三、李四的指定辩护人王某、李某分别提出的二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三、李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A县社区矫正工作局对其二人作出的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均符合判处非监禁刑条件,均可以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被告人李四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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