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裁判案例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案情简介

2014年底,有中介机构向xx旅a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物流”(A股上市,股票代码xx31xx)】董秘林某推荐了b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物流”)开展重组业务。2015年x月x日,被告人张三同b物流董事兼a总经理李四、王五上海对a物流进行重组考察。之后,a物流与b物流就洽谈重组事宜进行多次沟通和资料传递,双方都有合作意向,并逐步开始实施,被告人孙七均参加。同年3月20日,a物流、b物流和中介机构的相关人员在北京北大xx国际酒店举行见面会,双方都明确表示了与对方进行重组意愿,并达成初步重组意向。被告人孙七作为b物流财务总监参加了会谈。同年7月21日,a物流发布股票停牌公告。停牌期间,a物流发布了关于股份并收购b物流的相关公告。
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5年1月31日,公开时间不早于2015年7月21日。
被告人孙七参与了上述重组有关事项,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向被告人赵六泄露b物流并购重组内幕消息。被告人赵六获悉该内幕交易后利用本人、“谭某斯”两个股票账户买卖a物流股票,累计买入a物流股票225800股,成交金额人民币2632411元,复牌后陆续卖出,合计亏损166xx8.25元。被告人孙七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过本人股票账户累计买入a物流股票29800股,成交金额307968元,复牌后陆续卖出,合计赢利29705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七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泄露信息给他人,明示他人进行股票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应当以泄露内幕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对其行为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赵六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悉内幕信息后进行股票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内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对其行为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孙七、赵六因本案事实被行政处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七、赵六均主动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审理期间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孙七、赵六均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七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已缴清)。

二、被告人赵六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已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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