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行长违规出具借款保函;
案例二、保险公司经理违规出具《履约保函》;
案例三、行长出具虚假的资信证明。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情简介

2016年x月x日,时任XX银行A分行行长的被告人张三,为吸引客户到其所在银行办理业务,提高银行业绩,明知本行没有办理“借款保函”的业务,在未向上级部门报告,也未取得上级部门授权的情况下,违反规定,私自以XX银行A分行的名义对湖北a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向b集团有限公司(b集团)借款1.5亿人民币的借款合同(期限三个月)出具“借款保函”,并在该“借款保函”上私自加盖XX银行A分行的印章,对该笔贷款进行担保。

a向b集团借款的1.5亿元人民币到期后,a不能按时偿还该笔贷款。2017年3月2日,被告人张三以同样方式对a集团向李四借款5000万人民币的借款合同(期限二个月)出具“借款保函”,并在该“借款保函”上私自加盖XX银行A分行的印章,对该笔借款进行担保,a集团用该笔借款归还了b集团1.5亿人民币的部分借款。a集团从李四处借款的5000万元人民币到期后,a不能按期偿还该笔借款。经协商,双方签订借款展期合同。2017年5月3日、7月3日、9月1日,被告人张三先后三次私自对a向李四借款5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合同出具“借款保函”。

2017年7月3日、9月1日,被告人张三在对a向李四借款5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合同出具“借款保函”时,先后找人私刻XX银行A分行的公章,加盖在“借款保函”上,用完后均丢弃汉江。

经鉴定,2017年7月3日、9月1日被告人张三两次为a集团向李四出具的“借款保函”所使用的XX银行A分行的印章系伪造。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作为C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分行行长,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保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被告人张三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张三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称被告人伪造公司印章罪不成立犯罪问题,通过庭审查明事实可知,被告人张三伪造公司印章时,其之前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已经完成,被告人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与之前已经完成的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系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即使承认牵连犯的概念,对牵连犯也应该采取类型说,即只有当某种行为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行为结果时,才宜认定为牵连犯。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犯罪构成来说,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并不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行为的通常手段。综上,本院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三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本院对被告人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X月X日起至2026年X月X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案情简介

2016年x月x日,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中心支公司原总经理张三明知其公司经营范围不包含对外担保业务,仍违规以该公司名义为河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A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一份面值为700万元的履约保函。由于河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向Axx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2018年底,Axx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向A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中心支公司按照《履约保函》约定,承担700万元以及相关利息。2019年x月x日,A市B区人民法院判令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中心支公司向A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700万元及利息。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保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案情简介

2013年x月,张三、李四欲成立a投资管理公司,遂委托A市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五代为办理公司注册的相关事宜。2013年7月,因张三、李四的注册资金2000万未打入公司账户,无法完成验资,王五找到时任a银行支行行长的赵六让其帮忙办理该公司验资所需的金融票证。被告人赵六私自打印金额为1500万元和500万元的银行进账单各一张、银行对账单一张,并违规在进账单上加盖转讫章,在银行对账单、询证函上加盖单位业务公章和业务员孙某的私章,甘肃某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上述虚假金融票证出具验资报告后,a投资管理公司于2013年8月15日注册成立。
2019年x月x日,被告人赵六主动到A市公安局xx分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六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虚假的资信证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赵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经委托社区评估调查同意接受社区矫正,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指定辩护人关于以上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六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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