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案例一

失火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耕种期间抽烟,丢弃烟头时引燃山火;
案例二、下葬时点燃了蜡烛引起火灾;
案例三、烧地里的杂草,不慎将旁边的林地引燃。

失火罪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情简介

2021年x月x日15时许,被告人张三在A县XX地耕种期间抽烟,丢弃烟头时引燃山火,造成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为92,7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88.9亩、耕地面积为3.8亩。被告人张三应当预见到抽烟并随意丢弃烟头可能引发火灾,却因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三在火灾发生后留在现场扑救,主动报警并投案,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可宣告缓刑。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在林地劳作期间随意丢弃烟头,引发森林火灾,造成92.7亩林地被过火,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张三在火灾发生后积极进行扑救,并主动报警,具有自首的情节,取得了林权所有人的谅解,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可以对其从宽处罚,予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

2021年x月x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张三在××镇××村xxx(地名)李四的板栗林内为其父亲xxx选择下葬点时,点燃了蜡烛、香、纸钱、鞭炮等物品后,未待火熄灭即离开现场,导致现场起火,造成被害人张某等人的周边果树、林木等不同程度受损。经xx林业局森林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火灾起火点为××镇××村xxx板栗林南部边缘管继勉坟地南侧用火处。经广西南宁xx林业调查设计有限公司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7.4764公顷,其中被烧石山灌面积为0.5308公顷,被烧砂糖橘果树面积为5.5874公顷,被烧板栗面积为1.3582公顷。另有相关鉴定机构对张某的损失进行了鉴定。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张某与被告人张三就损失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十万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用火不慎造成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7.4764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赔偿被害人的部分损失,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情简介

2021年x月x日17时许,被告人张三在A县XXX冲处做农活时,因烧地里的杂草,不慎将旁边的林地引燃,从而引发了森林火灾。经a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三过失引发火灾的过火面积合计22.7258公顷(340.887亩),其中:未成林造林地8.4441公顷(126.6615亩),非林地14.2817公顷(214.2255亩);过火区域内的优势树种为落叶松、华山松、其他灌木及板栗,过火区域内林木株数合计26669株,原有立木蓄积15.340m3。案发后,被告人张三与受损害林地承包人签订补种协议,愿意补种相同树种、相同尺寸树苗以弥补损失,受损害林地承包人出具刑事谅解书,对被告人给予刑事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三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失火面积达22.7258公顷,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与受损害林地承包人签订补种协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受损害农户的刑事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与受损害林地承包人签订补种协议,取得受损害农户的刑事谅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三的量刑,本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形确定。被告人张三系过失犯罪,有悔罪表现,其与受损害林地承包人签订补种协议,对其适用缓刑可最大限度减少其失火犯罪造成的损失,故依法对被告人张三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天燃气打火机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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