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五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典型案例

案例十三、持械殴打正在驾驶机动车的司机,造成车辆失控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案例十四、将石头放置在国道中间,致人死亡;
案例十五、在该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要点燃液化气罐、炸楼的消息。

2020年x月x日20时许,被告人张三在A市B区XXX路李四(男,39岁,河南省人)驾驶的车内因琐事与李四发生纠纷,后持砂轮机将李四头部打伤,导致李四驾驶的机动车失控,在主路与三辆车发生事故(经作价三辆汽车修复价格共计人民币26196元),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张三后被抓获归案,经鉴定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张三的家属代为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500元,起获的砂轮机1个已移送在案(物品暂扣分局)。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法制观念淡薄,持械殴打正在驾驶机动车的司机,造成车辆失控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A市B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三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已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所提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案的物品一并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张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x月x日起至2023年x月x日止)。
二、在案之砂轮机一个,退回A市B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x月x日凌晨2时28分许,被告人张三在xxx国道A区B乡XX村一组路段,从家里动身出门捡垃圾,经过案发现场附近的时候想起路口出了好多车祸,有的车从右边开到左边去了,有些车开得太快了,还有车撞到过他,当时就想提醒他们开得慢些,要他们按规矩开车,就找了一块宽约60公分、高约20公分的石头放置在道路中间的分界线上。凌晨2时45分许,被害人王五驾驶xx4A2**普通三轮摩托车(过了检验有效期、已强制报废、无保险)搭乘李四经过,摩托车与石头相撞侧翻起火,驶室内李四、王五两人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李四、王五系在交通事故中全身各部位严重、广泛性烧伤,致原发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张三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为了阻止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车速过快,在不希望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将石头放置在国道中间,发生致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而没轻信能够避免,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犯罪的罪名成立,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的犯罪后果,不宜判处缓刑。案发后,被告人张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本案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因被告人张三的行为致被害人李四、王五死亡,被告人应当对两被害人的亲属因被害人死亡所产生的被告人抚养人生活费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因被害人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之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张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珍因被害人李四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人民币柒万肆仟捌佰柒拾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枝因被害人王五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人民币柒万肆仟捌佰柒拾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香、胡某珍、肖某、陈某英、李某枝、黄某淏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人张三因将其位于A区XX湾××栋1单元××××室的房屋转让给李四,在收取定金后因开发商不给其更名,导致违约返还定金,遂要以点燃液化气罐自杀的方式要挟开发商解决此事。2021年5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张三在其XX湾××栋1单元××××室的家中将事先准备好的三个液化气罐阀门打开、手持打火机,并在该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要点燃液化气罐、炸楼的消息。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被告人不让民警进入其家中,经过民警劝说后才让辅警王五一人进入室内。辅警王五将客厅地板上放置的两个液化气罐阀门关闭并打开窗户,被告人张三手持打火机抱着液化气罐进入西屋卧室后与民警对峙,以不解决问题就点燃液化气罐的方式相要挟。后在民警劝说下,被告人张三才放弃要点燃液化气罐的做法。案发后,公安机关当场扣押液化气罐3个、手机1部、打火机1个。到案后,被告人张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张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告人张三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笔录、扣押清单、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三实施该行为系无法过户导致,但其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制度)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x月18日起,至2024年x月1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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