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四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典型案例

案例十、将热水器排烟管接入到公共烟道致人一氧化碳中毒;
案例十一、明知自己患有癫痫病而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二、为电野猪,电死他人。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其具体犯罪方式,律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两点:(一)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二)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或者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201x年,被告人张三在其居住的A市B区内安装一台XXX牌燃气热水器,违反燃气热水器安装规定将排烟管接入到公共烟道。2019年X月X日,被告人张三将房屋借给朋友张某居住,2月1日深夜,张某使用该热水器,只是排放出的烟气经公共烟道进入同单元4-2-2室,致被害人李四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王五受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燃气热水器安装规定,将排烟管接入到公共烟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张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且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因有事故分析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张三违反燃气热水器安装规定,将排烟管直接接入公共烟道,烟气中一氧化碳渗入楼上住户室内,造成被害人李四一氧化碳中毒身亡的事实,故本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的死亡不能排除其他因素及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因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鉴定人未出庭作证,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因本案鉴定程序合法,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x月x起至2022年x月x日止)。

二、被告人张三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五、张某1医疗费人民币314元、交通费人民币500元、误工费人民币1138元、丧葬费人民币34546.5元、遗体接运费人民币1200元,共计人民币37698.5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五、张某1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人张三2014年下月x日被xx医院诊断患有癫痫病,2017年x月x日申领考取了C2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x月x日15时许,被告人张三驾驶×××号小轿车行驶至××园附近时癫痫发作,大脑突然失去意识将站在该小区侧门前的李四和李五撞伤。被告人张三明知自己患有癫痫病而驾驶机动车,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造成了被害人李四重伤(二级)、李五受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明知自己患有癫痫病而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适当,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三为了防止野猪破坏庄稼,自2020年农历二月左右,开始在自己门前耕种的地边上私拉电网,并隔三差五的接通自己家用的220V电压,张三明知私拉电网是违法行为,220V的电压能将人打死的后果,也知道架设电网的地方可能会有人经过,但张三觉得采取晚上11时左右通电,早上5时左右断电可以避免伤人,觉得在这个时间段不会有人经过或干活。2020年x月x日晚上11时左右张三给该电网通上了自家家用的220V电压,6月30日早上5时左右断开电源。2020年6月30日早上天亮后,平时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的被害人李四在张三所设电网的地边上摘黄花,11时30分左右张某某在该地边发现李四已死亡,李四双手握着一截铁丝,手心有一道乌杠,随后张某某、张某俭、沈某清三人将李四尸体抬回张某某家,在给李四尸体穿寿衣时,尸体的手部有脱皮现象。经陕西x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四符合电击致死,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为防止野猪破坏庄稼,在地边私设电网,致使被害人李四触电致死,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适当从轻处罚,据此,辩护人以此为由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酌情予以采纳。虽然被告人张三认罪认罚,但致被害人死亡没有进行任何赔偿,也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本院决定不予从宽处理。

被告人张三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李四死亡,其家属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部分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纳入本案赔偿的项目及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参照陕西省202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本院作如下认定:1.关于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721960元(36098元/年×20年)和33714元(5619元/月×6个月),该请求未超过陕西省202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交通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2000元,结合处理丧葬事宜的实际需要,该请求适当,本院也予以支持。3.关于精神抚慰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20000元,虽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但被告人张三被刑事制裁,已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给予了一定的精神抚慰,该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以上损失一共认定为757674元。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张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x月3日起至2024年x月2日止)

二、被告人张三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共计757674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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