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工具罪怎么判决?

案例一、因感情问题将受害人刹车油管剪断;
案例二、因租金产生矛盾,在受害人车辆必经路上埋放铁钉;
案例三、不满受害人乱停车,将其车辆的刹车控制气管破坏;
案例四、为报复泄愤,将黄油两次涂抹在受害人刹车盘上;
案例五、为躲避警察追捕,向车后扔锥钉。
破环交通工具现场

案例一、因感情问题将受害人刹车油管剪断

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2021年x月x日19时许,被告人张三因感情问题对李四心生不满,遂用老虎钳将李四停放于A市下涯镇之江大厦停车场的×××号小型轿车的左、右后轮刹车油管剪断,未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被告人张三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李四人民币18000元并取得谅解。认为被告人张三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处罚情节,其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刑事审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故意破坏他人汽车,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损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三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二、因租金产生矛盾,在受害人车辆必经路上埋放铁钉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系A至B路段中客承包人,其与C至D中客承包人赵某因租车库的租金产生矛盾,又因赵某用其家依维柯牌小型汽车在C至B路段抢张三运营的中客客源激化矛盾,张三心生不满、伺机报复。2021年X月X日下午16时许,张三在家中自制钉子板后,步行至A镇高架桥路口向南的行车道上,在道路两侧的车辙上,间距三米左右,埋设铁钉板,并用雪将埋放好的铁钉板盖住。16时20分左右赵某承包的中客车(车内乘客10人左右)从高架桥进入A,扎中中客车的右侧前轮。

2021年X月X日上午7时左右,被告人张三在家自制钉子板后,顺着水泥道通过A镇铁道下的桥洞子到达A镇高架桥上的行车道,将钉子板埋在道路两侧的车辙上的雪堆里。7时40分赵某家承包的中客车(车内乘客20人左右)从高架桥经过张三埋放钉子处,将赵某承包的中客车的右侧前轮扎坏。

刑事审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家属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赵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赵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2024年12月8日止。)

二、作案工具彩钢铁板1块及碎的彩钢铁板2块、泡沫板1块及碎的泡沫板3块(上有铁钉1个)、斧子1把、铁剪子1把、铁钉7个,依法没收。

案例三、不满受害人乱停车,将其车辆的刹车控制气管破坏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在B县c镇城东立交桥东侧经营一家快餐店。2021年x月x日15时许,张三因不满被害人李四将其驾驶的LExxxx8(皖L××××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停放在自己经营的快餐店附近的路边,遂持剪刀剪断该车的挂车刹车控制气管。2021年x月x日,经某省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皖LB××××(皖L××××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制动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要求。同年x月x日,经六xx升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皖LB××××(皖L××××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刹车控制气管被破坏后,车辆仍旧可以行驶,且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正常行驶中可能造成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2021年x月x日,张三在其住处被B县*安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行为。

刑事审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汽车刹车控制系统,足以使车辆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三经书面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三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张三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没收被告人张三作案工具黑色剪刀一把,由扣押机关统一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案例四、为报复泄愤,将黄油两次涂抹在受害人刹车盘上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三在xxxx公交公司工作期间与时任该公司负责人李四发生工作矛盾。张三便产生报复泄愤念头、先后两次对李四使用的两辆小汽车的刹车盘涂抹黄油,破坏交通工具。
2020年7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三从xx修理厂里要来黄油,并在地上拾取一块硬纸板,步行至长运公司车辆进出口边的停车场内。张三用硬纸板将黄油涂抹在李四的黑色奇瑞轿车(皖J3××)的四个刹车盘上,后离开现场。 2020年x月x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三从xx修理厂里要来黄油,步行至xx公司车辆进出口边的停车场内,使用硬纸板将黄油涂抹在李四的蓝色福特轿车(皖J0××)的四个刹车盘上,后离开现场。李四使用该车发现险情而报警。

刑事审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为报复泄愤,在他人使用的汽车的刹车盘涂抹黄油,故意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祁门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张三基本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综上,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五、为躲避警察追捕,向车后扔锥钉

案情简介

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x月x日19时40分,被告人张三驾驶假车牌号为粤G0××丰田佳美牌小型轿车,从A市B区C镇高速口驶出高速时,执勤 民警李四、王五让张三停车接受检查,张三因其驾驶车辆手续不全,驾驶车辆逃跑。民警李四、王五驾驶车牌号为黑B××车追随。张三驾驶车辆行驶至A市南外环未到水师南交通岗时,张三因害怕被交警车辆追上,向车外的高速路扔数个四角形锥钉,造成民警李四、王五所驾驶警车左前轮胎被扎坏、B区被害人宫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黑黑B5××**色长安牌SUV左前胎被扎坏,之后张三驾驶车辆逃跑。

刑事审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在公路上抛洒铁钉,足以使行驶中的车辆发生倾覆或毁坏的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三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张三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可从轻处罚。张三的辩护人提出张三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张三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所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亦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故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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