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怎么判决?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审判案例?

案例一、能源公司工作人员违反正常开户流程给用户开户牟利
案例二、私自接通天然气阀
案例三、70岁老人盗窃天然气
案例四、燃气公司职工私自为用户调表牟利
案例五、在输油管线上采取打孔焊接阀门的手段,盗窃原油
易燃易爆炸设备

案例一、能源公司工作人员违反正常开户流程给用户开户牟利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三于2017年x月x日调任xx清洁能源(湖南)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8年1月底,被告人张三在明知A市高新区xxxx公司食堂没有通过正常流程开户的情况下,违反《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A市xx安全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私自安排不具备PE焊工操作资质的李四(另案处理)铺设、焊接该公司食堂燃气管道,后通气使用,从中获利。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故意破坏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三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三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三向燃气公司廉政账户退还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二、私自接通天然气阀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同案人张三(另案处理)因承包xx餐厅需要使用燃气,与被告人李四商议,并由被告人李四纠集被告人王五等人将A市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预留的天然气阀门(A市B区XX餐厅北侧宿舍楼西面墙边)未经申报批准和设计,私自施工,在现场通过焊接、切割、拆卸的方式将预留阀门内的天然气私自接入xx餐厅食堂,供同案人张三使用,直至2021年X月X日被A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检查发现。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四、王五破坏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分别惩处。被告人李四、王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四、王五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四、王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四、王五均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四、王五具有坦白、从犯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亦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李四、王五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四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五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四、王五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四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三、70岁老人盗窃天然气

案情简介

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x月x日至2021年x月x日期间,被告人张三在燃气管道上使用电动切割机等工具私自安装三通及输气管道、燃气设备,在燃气公司供气后又使用胶皮管连接自己安装的管道阀门与采暖设备盗窃天然气。经任丘市华燃燃气有限公司计算,损失天然气价值人民币74505.6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采用在输气管线上切割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中的输气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天然气价值74505.6元,数额巨大,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张三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待公安机关到达后,配合调查,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于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全部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三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单位,且系70周岁以上老人犯罪,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被告人悔罪程度、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他综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四、燃气公司职工私自为用户调表牟利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三为xx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燃气公司)职工,2020年x月x日被该公司辞退。2019年至2020年底间,被告人张三私自到xx燃气公司用户宋某、郝某、王某等27人家中,拆卸用户正在使用中的天然气表,更改天然气管道,通过使用天然气不走表的方式帮助用户盗用天然气,以此向用户收取好处费,另有3户收取好处费后没有进行改装,其非法获利共计7万元。2020年x月x日,被告人张三经电话传唤自动到任丘市公安局西环路派出所投案,其到案后仅供认了对宋某家天然气管道私自改装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并由家属代缴违法所得7万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擅自为他人拆卸燃气表,改装天然气管道,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燃气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自动投案,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已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2024年8月8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张三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元。
(已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五、在输油管线上采取打孔焊接阀门的手段,盗窃原油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至2009年10月,被告人张三伙同赵某、王某、张某1、张某2、马某、徐某等人(均已判决)为牟取非法利益,对A市辖区内的D3xx输油管线采取打孔焊接阀门的手段,盗窃管线内的原油,涉案人员分工负责,张三参与挖坑、埋管子、接管子、放风等,盗窃的原油分别出售给张某3、李某1等人(均已判决),张三从中获利上万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在共同犯罪过程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同案犯赵某、王某、马某的供述及被告人张三的供述,可以认定被告人张三的违法所得至少应为人民币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为打击刑事犯罪,依法保护公共安全不受非法侵害,根据被告人张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2日(2020年1月20日至1月21日)。即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4年5月16日止。]

二、被告人张三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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