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枪支罪怎么判决?

非法买卖枪支罪裁判案例

案例一、购买父亲制造的火药枪;
案例二、射钉器改装射钉枪;
案例三、水弹枪枪口比动能超过标准;
案例四、通过网络售卖枪支配件;
案例五、微信上非法出售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非法买卖枪支

案例一、购买父亲制造的火药枪

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2013年左右,被告人张三为了寻找其故父张某的遗物作纪念,便想到多年前被告人李四从其父亲张某手中购买了一支火药枪,于是来到A县李四家中,向李四提出想把该支火药枪购买回去,李四表示同意。随后,张三以15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李四手中将该支火药枪购买回家,后一直摆放在家中的卧室内。2021年x月x日,张三主动到A县某局兰村派出所投案,并将该支火药枪上缴某机关。所上缴火药枪后经某市某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火药枪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前装填式非制式火药枪,认定为枪支。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李四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买卖枪支一支,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据此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三犯罪以后主动到某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构成自首,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四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参照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二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均宣告缓刑,以实行社区矫正管理。公诉机关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张三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李四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另对扣押在案的火药枪一支,依法没收,由某机关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四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三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案的火药枪一支,依法没收,由某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二、射钉器改装射钉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初被告人张三拿一把其徒弟李四用射钉器改装的射钉枪在本县xx镇xx村打鸟玩时,被同村村民王五看到,王五便要求其将此枪卖给自己,张三当时没有答应,后跟徒弟李四提出有人想买此枪得到应允后,张三遂以人民币(下同)400元的价格将此枪卖给了王五。经常A市某机关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射钉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伙同他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张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三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予以减轻处罚。张三犯罪情节较轻,能认罪悔罪,再犯罪风险低,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三、水弹枪枪口比动能超过标准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

1、2020年底,被告人张三从李四手里以每把人民币1260元的价格购买了五把MST2011水弹枪,并以每把人民币1399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三把(买家尚未找到),其自己留用的两把MST2011水弹枪被机关缴获并扣押。经鉴定,两把疑似枪支为充气式气手枪,枪口比动能分别为3.95焦耳/平方厘米、4.61焦耳/平方厘米。

2、2021年2月,被告人张三从宋某处以每把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五把MST2011和一把兵王2011水弹枪,并以每把人民币1320元的价格出售给A市的王五及B市的“赵六”各一把MST2011水弹枪(二人未找到),另外三把MST2011水弹枪出售给张某,张某将购买的三把水弹枪转卖给姜某两把、陈某一把,剩余一把兵王2011水弹枪张三自己留用,被机关缴获并扣押。经鉴定,出售给姜某的两把其中一把为充气式气手枪,枪口比动能为2.51焦耳/平方厘米;出售给陈某1的一把为充气式气手枪,枪口比动能为3.71焦耳/平方厘米;被告人张三自留的一把兵王2011水弹枪为充气式气手枪,枪口比动能为2.46焦耳/平方厘米。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六百四十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追缴);

三、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四、通过网络售卖枪支配件

案情简介

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起,被告人张三通过网络获取气枪的制作图纸,网购枪支原材料后,自行组装枪支配件,并伙同被告人李四通过拼xx多、微x等软件贩卖上述枪支品配件,截至案发共贩卖枪支配件180余件,其中2020年12月开始,被告人张三陆续向王五贩卖过桥、瞄准镜等枪支配件。2021年x月x日,被告人张三、李四向赵六贩卖一套过桥,并邮寄至A市B开发区XX驿站。同年6月X日,赵六上交了上述物品,经鉴定,该套过桥为自制气枪过桥,属于自制枪支散件。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李四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枪支配件,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应依法惩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张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四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三、李四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张三在共同非法买卖枪支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四在共同非法买卖枪支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前述已作分析,有理部分予以采纳,无理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1年7月4日起至2025年1月3日止。)

二、被告人李四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2月17日止。)

三、扣押在案的○型密封圈、螺丝、过桥、过桥内心等一批、手机2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扣押物品的单位依法处理)

案例五、微信上非法出售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x月x日,被告人张三通过微信(微信号:×××,昵称:诚信XX)与李四(微信昵称:大X)(已判刑)联系,以500元的价格将一支黑色转轮手枪状物贩卖给王五,并由其上线(微信昵称:毒瘤)将该黑色转轮手枪状物邮寄至A市B区李四处。李四通过微信向张三转账500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在微信上非法出售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把,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三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关于指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3日,即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4年9月5日止。)

二、被告人张三违法所得500元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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