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枪支罪怎么判决?

运输枪支罪裁判案例

案例一、为筹建革命战争纪念馆购买土铳;
案例二、购买强之后,跨市运输;
案例三、购买气枪后,存放于仓库。

运输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下半年至今,被告人张三为了在A市筹建革命战争纪念馆,从个人建立的微信群“中国革命根据地民间博物馆”交流群中先后认识了许某(微信昵称“悟宝齊许某138××××****”,另案处理)、耿某(微信昵称“夏天(招代理)”,另案处理),得知二人有土铳出售的消息后,张三便以每支枪支一、二百元至一、二千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微信转账,分两次从许某处购买土铳三支(编号JC1、JC2、JC3),分四次从耿某处购买短土铳(编号JC4)、仿制步枪(编号JC5)、仿制手枪(编号JC6)、抬杆(编号JC7)枪支共计四支。许某、耿某通过快递方式将上述枪支邮寄至张三工作的BXX钢铁有限公司,张三收到枪支后,先行放至单位宿舍内,待休息时便驾驶个人小轿车陆续将上述枪支运送至其位于A市B区的家中存放。经A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张三购买的上述七支疑似枪支进行鉴定,送检的土铳(编号JC2、JC3、JC4)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是枪支。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非法购买、运输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相符合,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三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涉案三支枪支依法予以没收。

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三通过李四(另案处理)的介绍,在A市××镇××村A市XX机械实业公司内,以人民币20000元左右的价格向陈某(另案处理)购买火药枪1支。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张三驾车将该枪从B省A市运送至B省C市D县E镇,交于被告人王五保管,后被告人王五将该枪交于吴某1(已判刑)保管。同年5月9日,民警从吴某1位于N省F市××街道××路××巷××号家中查获上述疑似步枪1支。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可正常击发5.6mm运动长弹,可以认定为枪支。
2020年x月x日,被告人张三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三、王五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被告人王五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张三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三、王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张三、王五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王五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张三来到A市B区××街道向他人购买了一把气压枪,后将该枪存放于C省B经济开发区××路××号的皮鞋加工厂仓库里,日常用于打鸟。2019年3月,被告人张三网购配件更换该枪的压气筒、气压表等。同年4月份,被告人张三将该枪(枪管损坏)赠与何某(已被行政处罚),后何某网购枪管、垫片、钢珠等配件,在被告人张三的指导下更换枪管进行维修。2020年6月10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何某停放于A市B区XX街道XX南路桥上的轿车后备箱内查获涉案气枪一把等物。经鉴定,涉案枪支枪口比动能为13.66焦耳每平方厘米,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2019年5月份,被告人张三通过网购方式购买无缝管、瞄准镜、枪磁、握把、气压表等配件,在A市B区××街道××村××弄××号的住处,自行组装一把气压枪,日常用于打鸟,并将该枪存放于C省B经济开发区××路××号的皮鞋加工厂仓库里。2020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张三将该枪带回其位于A省B市C区××村××组的住处。2020年X月X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该住处边上的柴房门口稻草堆里查获涉案气枪一把。经鉴定,涉案枪支枪口比动能为17.52焦耳每平方厘米,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组装)、买卖、运输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二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三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具体案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查获的涉案枪支等物(扣押于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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