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怎么判决?

重大责任事故罪裁判案例

案例一、吊环螺杆断裂,导致三工人死亡;
案例二、组织高空作业中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致一人死亡;
案例三、被坠落的横梁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四、行车吊钩未固定好,钢梁箱倾倒,造成一死一重伤;
案例五、车间内叉车撞人。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

人民检察院指控:
A市B区C镇中心区工地建设单位为A市C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施工总承包单位为AD国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D国际”),主体结构劳务分包方为E市F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F”),监理公司为A顺G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G”)。

2020年X月X日13时许,在3号商务办公楼10层悬挑式卸料平台使用过程中,与墙体连接的吊环螺杆突然断裂,平台侧翻,导致在该平台上码放钢管的工作人员杨某1、杨某2、孙某1从高处坠落,当场死亡。经鉴定,三人均符合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卸料平台严重超载是导致吊环螺杆过载脆性断裂的主要因素;卸料平台钢丝绳主绳与水平钢梁夹角过小、吊环未紧贴建筑结构边梁、悬挑长度略大等设计、安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导致卸料平台实际承载能力降低,是吊环螺杆断裂的次要因素;吊环材质、焊缝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吊环存在焊趾凹坑、制作吊环时材质性能受损,吊环材料在低温下脆性增加等因素均进一步增加吊环螺杆脆性断裂的可能,在严重超载情况下吊环螺杆发生过载脆性断裂、引发卸料平台侧翻,作业人员未系挂安全带,从高处坠落,导致事故发生。事故的间接原因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相关人员未到岗履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落实;行业监管不到位。

被告人张三为D国际技术主管,其编制的卸料平台专项施工方案存在设计缺陷,在安装验收过程中未到场查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被告人张三主动投案。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并执行。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三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A市B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所提张三编制施工方案存在缺陷违反技术规范而非安全管理规定的辩护意见,经查,张三编制《卸料平台(悬挑式)专项施工方案》中钢平台侧立面图标识钢丝绳主绳与水平钢梁夹角及卸料平台涉及长度均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有关建筑施工领域的行业规范,名为技术规范,但包含安全施工的内容,属于生产作业中应当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张三编制方案经过层层审批,不能仅由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张三作为事发工地的技术主管及《卸料平台(悬挑式)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者,理应对方案内容负责,方案虽需经审批后实施,但审批程序不改变张三作为方案编制第一责任人的地位,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不止张三一人未参加卸料平台验收,不能完全归责于张三及张三所涉问题是事故发生次要原因,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量刑过重,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次事故为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公诉机关已对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人员共计十二人提起公诉。其中,张三作为事发工地技术主管,未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设计卸料平台,未按照《卸料平台(悬挑式)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参与卸料平台提升、安装和验收,致使卸料平台存在设计缺陷且未能及时发现,其未履职行为与平台超载等原因共同导致事故发生,虽不负事故主要责任,但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张三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经审查,该量刑建议适当,与张三应承担罪责相适应,可以采纳。故其辩护人关于对张三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张三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施工单位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张三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情简介

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x月x日10时许,在A市B区A×公司院内,被告人张三在未提供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允许工人李某1(男,殁年64岁)至3.7米高的阳光房顶铺遮阳网。李某1不慎从顶棚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张三后经电话传唤到案。本案民事问题已和解并执行。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作为公司实际经营人,在组织高空作业中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惩处。A市B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三经电话传唤到案,可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张三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抢救被害人,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徐洪成于2020年x至x月,在分包A市B区C街道辖区内的XX大厦建筑工程支撑梁拆除工程期间,违规雇佣无特种行业资质的被害人赵某从事氧气切割工作及高空等特种作业,对其未正确使用安全带等违规作业行为未进行有效管理,致使被害人在切割横梁过程中横梁发生旋转从高处坠落,后被坠落的横梁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赵某系因全身多发性损伤继发创伤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经事故调查认定,施工主体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洪成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洪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洪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21年x月x日16时许,被告人张三在xx钢结构有限公司制造车间进行行车作业时,在行车吊钩下方的索具未固定好的情况下,进行行车起吊作业,期间行车吊钩下方的吊索具脱落,导致正在吊运的钢梁箱倾倒,并撞击并向排列的另外7根钢梁箱,致使正在钢梁箱处作业的陆某受伤、李四死亡。经鉴定,陆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一级,李四系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处罚。张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张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的理由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张三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靖江市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张三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案情简介

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于2020年x月x日16时48分许,在xxxx汽车配件公司第二车间内与被害人李四等人修理机器过程中,无证操作叉车,因操作不当叉车突然向前滑动撞击了李四头部,致李四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四符合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张三接到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xxxx汽车配件公司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告人张三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无证操作叉车,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三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诉讼过程中,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而所在公司已赔付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相关经济损失,被告人张三亦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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